时间:2022-12-31 21:27:33来源:法律常识
(一)抚养权归属问题
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要由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我国对于抚养权的规定,分为下列几种情形:
(一)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也就是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也就是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会跟随母亲生活,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但若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便可跟随父亲生活。
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夫妻离婚后,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进行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下列问题,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子女跟随其生活,那么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两人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如果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双方存在争议,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四)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所以,律师建议,如果想要在离婚后获得子女的抚养权,您可以这样做: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取,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二)抚养费给付问题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但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时间应如何界定?我国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协商不成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者降低上述抚养费的比例。
四、一问一答
问题一:能否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律师回答:可以,抚养费可以通过一次性给付、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的方式进行支付,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对于一次性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分当事人所接受。
问题二:哪些支出可以纳入抚养费的计算范围?
律师回答: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些费用是子女成长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如生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义务教育支出的学费等。但如子女整形的费用,报课外培训班等非必须支出的费用,不在抚养费的计算范围之列。
律师提醒:为了减少抚养方的经济损失,建议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可以将法律上认为非必要的生活教育支出列明,约定清楚双方的负担标准。
问题三:离婚协议中或判决书中确定的抚养费太低,是否可以起诉请求增加抚养费金额。
律师回答:可以。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患病、上学等原因导致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子女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的金额。
问题四:子女已年满18岁,但是无生活自理能力,能否要求另一方继续支付抚养费?
律师回答: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丧失劳动能力、尚在学校(高中学历以下)读书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当支付必要的抚养费。
问题五:抚养费的支付期限?
律师回答:支付抚养费的期限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可约定支付至子女大学毕业独立工作时止;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则上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作者: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王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