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02:13:29来源:法律常识
文/法舟律师事务所 王强律师
【王律师按:监察委时代来临,反腐进入新时代。变化之一是,监察委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全覆盖,监察对象大大扩展,如北京市监察对象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那么,广大公职人员是否做好了接受监督的准备,是否具有足够的廉洁法律知识呢?
根据我多年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经验,许多公职人员“触礁”并非明知故犯,很多时候是一种无意识或模糊意识犯罪。比如在一起央企人员受贿案件中,其妻子委托律师时感到检察机关抓捕其丈夫不可思议,她认为她的丈夫没有任何经济问题,其丈夫年薪数百万元,不可能去收受那些蝇头小利。在我们询问了解其丈夫是否与他人存在资金往来时,她回答有,但是还了。问何时还的,答几个月前。后来,侦查机关认定的受贿事实果然包括这几笔资金往来。在她以及她的丈夫的脑海中,只要归还就不存在经济问题。可能这样的观念在许多公职人员脑中仍然存在。
近年来,受贿案件中,赤裸裸的以权换钱逐渐减少,经济问题往往集中在礼金、借款、股权、投资、特定关系人等变种的、复杂的商事、社会、人际关系中,公职人员对这类行为是否属于受贿缺乏认识,加上普法宣传常常针对的是党性修养、底线思维、警示教育等政治思想宣教,很少有对具体法律条文进行解读的。同时,不知法而犯法并不减轻公职人员的责任,许多人在无意识或模糊意识下走上了审判席,被判刑坐牢,悔之晚矣。如果知道后果这么严重,就决计不这么做了,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有点冤的。
在监察委全面履职背景下,我希望那种不懂法而触犯法网的情况少一些。让公职人员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在理性选择下承担责任,而不是糊里糊涂进班房。毕竟,坐牢毁终生,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不可承受之重。所以,我计划用空闲时间撰写《公职人员廉洁风险防范指南》系列文章,普及职务犯罪若干法律知识,为部分对法律有困惑的公职人员提供指引,算是为社会尽一点律师的责任,同时对自己也是一个再学习的过程。】
公职人员应提防借款型受贿
“借款”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受贿,许多公职人员并不知道。
一、真实案例
2013年上半年,某区国土局长甲因购买房屋,向其辖区内好友,经营房地产开发的乙借款50万元,未出具借条。下半年,两人聊天时谈到有其他官员因借款未写借条被认定为受贿,甲遂向乙补写了借条。后因甲资金紧张该款项没有及时偿还,乙也从未催讨。2015年7月,甲单位其他人被调查,甲认为这笔钱再不还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遂从它处借款50万元悉数偿还。2016年4月,甲因其他经济问题被立案调查,检察机关同时以该50万元构成受贿提出指控。
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甲乙为多年朋友,存在借款基础,甲有明确用款事由,且资金确实用于买房,多年未还只是甲资金紧张并非其不想还,也从未明确表示不还,且案发前也早已归还,性质属于民间借贷而非受贿。
法院判决认为:1、甲曾为乙承揽工程提供帮助;2、甲与乙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3、甲补写欠条是为逃避处罚;4、经查询甲多个银行、股票账户,其在还款期内有还款能力,但在长达数年内未予偿还;5、之所以还款,是与之相关联的其他人被调查,为掩盖事实;6、甲曾供述,曾动了长期占有使用此50万元的念头。7、乙曾供述,甲是其好友,甲要还就换,如果不还,也不会主动找甲要这笔钱。据此,认定50万元为以借为名的贿赂款。对甲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二、法律规定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167号)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三、风险梳理
1、风险主体。国家工作人员都可能构成借款型受贿的主体,对外借款时应当注意。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参见刑法第九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另外,监察法提出“公职人员”的概念,该等“六大类”人员显然也属于风险主体,具体见监察法草案第十二条。
2、借款对象。公职人员向自己曾经使用职权帮助过的人、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人、下级等借款具有风险。特别是平时没有朋友、同学、亲属等基础关系的,风险更大。
3、借款原因、资金去向。是否由正当的借款事由,如没有用款事由,单纯“借”了一笔钱放在那里,后来又用于消费,则显然不合理。
4、书面合同、利息约定。没有书面借条,没有利息约定,本身反常。实践中公职人员借款对象如果是亲朋好友,往往没有借条和利息约定,存在风险。法律并不会因为是亲朋好友间的借贷而排除行、受贿成立。
5、是否不当使用过权力。如果曾经帮助过出借人,为其谋取利益(利益范围在实践中非常宽泛),又向其借款,则十分危险。受贿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权和钱都出现了,受贿认定就不远了。
6、是否与出借人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感情投资”数额较大的也能构成受贿。即使公职人员尚未利用职务便利帮忙,但行贿人为保持良好关系给予“表示”,以期在将来获得利益的,实践中大量被认定为受贿。
7、关于归还。是否归还、是否表示归还、是否有能力归还、归还的原因、没归还的原因。
如果有能力归还而没有归还,又从来没有归还的表示,这种客观表现很可能被推定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而被认定为受贿。实践中,往往借款到期及时归还不会引发风险,但是,如果还款目的是为掩饰和逃避(比如与自己相关的人被查后归还),则又有被认定为受贿的风险。
8、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主观心态,一般通过客观行为来判断。如果双方有合意,就是以借的名义收钱,则基本不存在争议,为受贿无疑。
四、防范建议
公职人员也是普通人,也有亲朋好友、社会关系,也要衣食住行、经济往来,不是说身为公职人员就是座孤岛,与他人不能发生借贷关系,但由于其手中握有公权力,而权力之于法律责任来说是危险品,使用不当会引发刑责的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小心谨慎。
1、谨慎选择借款对象。不能只要有钱、愿意出借就向他借,应当主动避开与自己的工作、职权发生关联或可能发生关联的人,如果有关联,即使是亲朋好友也最好不要去借,阻断“权”与“钱”勾连的可能。很多实际案例都是帮过亲朋好友的忙,又向亲朋好友借款,又由于关系紧密没有出具正式的借款字据,同时由于关系熟早还晚还无所谓,出借人又不好意思讨要,最后出了事。
2、尽量完善借款手续,及时履行。出具书面的借条;具有明确借款事由并依照约定使用;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找借款见证人(这点很重要,受贿是一对一避人耳目的,不可能公开);可以约定利息;约定还款期间;到还款期后及时履行,如不能及时履行要及时的向出借人作出还款表示及解释原因,最好留下书面记录。如果单位借款或单位出借的,要如实进行财务记录。
— 完 —
【作者简介】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从事检察工作十年,担任过基层副检察长。曾立三等功三次;省级调研一、二等奖;江苏省首届律师职业技能大赛法律文书一等奖;省、市级优秀、最佳辩手;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刑事辩护类);无锡市优秀刑辩团队;第五届无锡律师论坛一等奖,也曾主持地市级重点调研课题、论文在国家级论坛交流等等。
主张低调务实的技术派工作风格。近年主导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等,具有撤案(诉)、定罪免刑、二审/重审/再审改判、诉判重大改变、缓刑、取保等成功案例,取得良好效果,受当事人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