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07:43:12来源:法律常识
按照我国的侵权赔偿制度,侵权责任以填补损失性赔偿为主,以惩罚性赔偿为辅。
一般情况下,被害人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不过,法律上的例外情况其实也挺多。就拿最常见的侵权类型交通事故来说,其实有一类交通事故就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这类交通事故就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既然是工伤,就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购买工伤保险为前提。用人单位是否购买了工伤保险与是否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由此可见:
如果用人单位购买了工伤保险,则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工伤。对于交通事故肇事者而言,是侵权。工伤和侵权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是二者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互不取代,可以并存,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既可以向肇事者索赔,还可以同时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双重赔偿的具体法律依据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具体条文内容如下: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内容来看,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并且这属于因第三人的原因所导致的工伤,那么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即使已经对肇事者提起诉讼或者获得肇事者的民事赔偿,也不会影响到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双重赔偿并不包括医疗费用。如果肇事者已经赔偿了医疗费用,则工伤保险待遇就不包括医疗费用。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员工或其近亲属既能获得肇事者的侵权赔偿,还可以一并获得工伤赔偿。
其实,双重赔偿不止局限于“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这一种情形。只要第三人对员工的侵权损害后果构成工伤,无论该等侵权原因是交通事故原因,还是其他原因,该员工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同时获得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