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05:32:43来源:法律常识
本报讯(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刘瓅)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琼山区法院依法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近日,张某按时缴纳了罚金,案件已执行完毕。
2019年5月,张某入职海南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在该公司担任外贸部经理,全权负责公司国外市场营销业务,包括与国外客户建立联系、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按照订单供货等。张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依法负有保守该公司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张某的保密范围为:该公司的技术工艺信息、经营情况信息、货源情报信息、市场渠道(资源)信息、公司战略信息、财务信息等。
2020年5月,张某以其丈夫杨某的名义注册成立海南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利用其在甲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国外客户信息等经营信息,多次从海南某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嘉兴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较低的价格购进和甲公司同样的“鱼胶原蛋白肽”产品54436千克。张某欺骗甲公司的4家外国公司客户:“乙公司是中间商,‘鱼胶原蛋白肽’为甲公司产品。”
经查,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乙公司分别通过青岛海关、上海海关、深圳海关向甲公司的国外客户出口销售“鱼胶原蛋白肽”约54406千克,非法获利110万余元。
经鉴定,涉案的4家国外公司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等信息均是不为公众知悉的。2021年10月2日,杨某与被害企业签订和解协议,杨某赔偿80万元给甲公司,甲公司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据了解,该案涉及侵犯商业秘密且案值较高,案情复杂。在案件受理初期,琼山区检察院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业化办案组。办案过程中,办案检察官从犯罪事实、证据收集、案件定性等方面提出详细、有针对性的补充侦查建议,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调取证据10余项。同时,检察官多次走访甲公司,听取专家意见,准确认定了侵犯涉案商业秘密损失数额等问题。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张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非法获利11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考虑到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已替其赔偿被害人损失8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李轩甫 刘瓅)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