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05:31:38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震宇易浩法律服务平台 孙涛律师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最为关心的是能不能先想办法给办个取保。我们经常碰到当事人问律师能不能给帮忙办个取保候审,争取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出来。这种心情我们可以理解,但在这里也给大家提个醒,取保候审一定要走正规程序,不要轻信他人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谎言。
最近我们接待了一个诈骗案件的受害人刘女士,她说她丈夫李某先前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局抓了,关在看守所里。就在前几天一个自称叫赵某的人找到她,据这个赵某说,他是受刘女士的丈夫李某之托而来的。原来,赵某当时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局抓了,和刘女士的丈夫李某关在一起。但是由于赵某的家里人认识一些朋友,通过社会关系的运作他进去没多久办理了取保候审。李某得知赵某没多久就被办理取保候审后,于是也想让赵某出去后帮忙给办个取保候审,这样就可以暂时免受看守所的煎熬。刘女士听到这里,已经被眼前的这个赵某说动了心,于是,刘女士按照赵某的要求,准备好了10多万元交给赵某去帮忙疏通关系。过了两个月,一直等不到丈夫被取保的消息,再给赵某打电话,电话已经打不通了。后来刘女士去公安局询问办理取保候审的事,公安局告知根本就没有人给其丈夫申请办理过取保候审,并且赵某也因为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被刑拘了。此时,刘女士也将自己被赵某诈骗的事向公安机关报案。
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着取保候审以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会被判刑。并且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循一系列的规定,如果有违反,会立即被取消取保候审,转而采取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其他强制措施。其实,关于取保候审并非只有特定的人才能办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第9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有权利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跟大家说明的是,提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后,最后能否获得批准取决于侦查机关的审查意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第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第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够被取保候审出来。
采取保证金保证的一般是1000元以上人民币,具体的保证数额侦查机关会考虑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并且保证金是直接支付到执行机关的指定的银行专门账户,不可能交到个人手里。如果有人说需要交巨额金钱来办理取保的时候,一定要多留个心眼。
关于保证人保证,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
第一,与本案无牵连;
第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第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第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证人。不论是保证人保还是保证金保证,都是直接和侦查机关进行对接,不存在和个人对接的情形,这一点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
最后,作为律师,我们建议当事人如有需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时一定要咨询专业的人士或者直接去侦查机关询问相关手续,不要轻信他人可以通过社会关系运作的谎言。另外,取保候审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办理流程,千万不要抱着“病急乱投医”的心态,轻易相信所谓的“关系户”和“熟人”,以免发生本案中类似的事情。目前,本案中的赵某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其面临的不仅仅是被取消了取保候审这么简单,由于其在取保期间涉嫌诈骗罪,先前的故意伤害和诈骗数罪并罚之后可能面临十分严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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