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05:48:32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微
转自: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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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切实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等13家单位和部门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自今日起在全省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根据《意见》规定,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取证据时,依代理律师申请并经受理案件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的授权律师向相关单位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意见》明确,审理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范围限于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且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执行阶段,申请范围限于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执行法官接到律师调查令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律师的资格、申请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的证据类型和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和必要性等进行审查。
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主要为书证,范围包括登记材料、备案材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也可为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调查收集的证据仅限受理案件人民法院诉讼使用,需经法定程序审查、质证后,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和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
《意见》同时规定,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由签发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繁简、证据取得难易等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持律师调查令调取证据一般应当由持令律师两人共同进行,并主动向协助调查单位出示律师调查令和律师证书。
此外,针对持令律师滥用调查令、协助调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等情形,《规定》还强调将依法追究相关律师、单位的法律责任,保障律师调查令的强制力和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