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0:46:35来源:法律常识
一、不花钱请律师的正确打开方式
我们国家对困难群众,实行法律援助政策,换言之,只要您符合法律援助的标准,就可以一分钱不用花,请律师在下列案件中为您免费服务!
法律援助案件类型:
(一)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
(六)请求国家赔偿的;
(七)其他因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二、按照政府指导价格请律师的打开方式
我们国家对律师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除了下面列及的案件外,均采用市场调节,换言之,下面的这些案件收费,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格进行。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入、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三、其他类型案件律师费的计算
除了上诉案件类型外,律师收费的基本方式有三种:1.按案件阶段进行收费;2.按案件标的额进行收费;3.按时间进行收费。
了解完毕以上内容后,您可以参照下面的《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判断您涉及的案件需要花费的律师费。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2015]25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3]3号)执行期限已满。为维护律师服务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黑价联[2011]8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3000元/件(人民币,下同),可上浮50%,下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分段比例累加收费,收费标准如下:
标的额 收费标准及费率
2万元及以下 800元
2万元以上至10万元 4%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 3%
50万元以上至100 元 2%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 1%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0.5%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0.25%
5000万元以上 双方协商
以上费率可上浮30%,下浮不限.诉讼标的额的计算,包括反诉标的额;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25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可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可上浮30%,下浮不限。
(四)代理刑事案件
代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
1.提供法律咨询:200元/件;
2.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的代理申诉和控告(立案后另收费)申请取保候审:1500元/件;
3.审查起诉阶段:2000元/件;
4,审判一审阶段:3000元/件;
5.刑事自诉和被害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3000元/件。
上述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40%,下浮不限。涉及财产关系及附带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五)代理申诉案件
代理诉讼案件的申诉,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3000元/件,可上浮30%,下浮不限。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已代理过一审或二审并收取费用的,本阶段减半收费。
(六)代理重大、疑难案件
上述案件中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收费标准按《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对不符合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认定标准的,不得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收费。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法律服务内容、工作量、工作成果、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律师的服务能力等协商确定。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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