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07:11:59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安机关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到办案地点进行询问、调查和讯问。由于传唤是一种明确的刑事程序,因此,对于传唤这种手段的使用,既有形式上也有实质上的要求。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公安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有何形式上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形式上的要求有以下3种:
1、一般的传唤应手续完备;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人民警察证,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2、由被传唤人在传唤证上书面明确传唤和结束时间;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3、现场口头传唤的要在讯问笔录中由被传唤人注明时间。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国杰律师说》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传唤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侦查措施,因此,该措施的使用就应该明确依据法律规定来执行。手续齐全是对传唤措施的一般要求,由被传唤人在传唤证或者口头传唤的讯问笔录上自己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也是形式上的明确要求。这一形式要件,对实质要求有巨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