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买房纠纷可找哪些律师事务所,眉山购房补贴

时间:2023-01-01 07:20:55来源:法律常识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

和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实施购房补贴从2022年6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凡在眉山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宅的新型实用人才,给予相应的补贴。(一)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别墅除外)。在6月1日—9月30日购买的,由财政部门给予300元/㎡补贴,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再给予300元/㎡补贴;在10月1日—11月30日购买的,由财政部门给予200元/㎡补贴,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再给予300元/㎡补贴;在12月1日—12月31日购买的,由财政部门给予100元/㎡补贴,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再给予300元/㎡补贴。(二)购买新建车库(位)、新建商业用房和二手住宅(别墅除外)。在6月1日—9月30日购买的,财政部门参照购房者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度给予100%补贴;在10月1日—11月30日购买的,财政部门参照购房者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度给予80%补贴;在12月1日—12月31日购买的,财政部门参照购房者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度给予50%补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眉山高新区管委会、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二、加大金融支持调整眉山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加大对优质房地产项目的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稳妥有序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加大并购债券融资支持力度。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满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牵头单位: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工作局、眉山银保监分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眉山高新区管委会、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三、优化商住配比将“按项目配比商业商务”调整为“主要按片区配比商业商务”。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市场状况,依法合理调整城乡规划,支持保障性住房和托育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眉山高新区管委会、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四、加快库存去化优化地面停车位设置。对库存车位较大的片区,合理调整地面停车位设置。鼓励国有公司购买优质商业用房、车库,拓展总部办公、商务酒店运营、智慧停车等业务,推进商业用房和车库(位)去库存。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大品牌营销,拓展销售市场。〔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眉山高新区管委会、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五、合理确定佣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介从业人员等房地产中介不得利用其特有的销售渠道强制收取高额佣金(中介费),具体标准由房地产中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双方协商。房地产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适时组织双方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对佣金标准进行协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该补充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由县(区)属地财政解决;东坡区范围内购房财政补贴按市、区财政52∶48分摊。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可参照执行或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附件1眉山市新型实用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针对东坡区范围购房)一、补贴范围(一)《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中新型实用人才是指在社会各行业中具有实用性、技能性和职业性的劳动者,在申请购房补贴时由购房者自行申报。(二)《补充通知》中购房财政补贴政策适用于在2022年6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别墅除外),新建车库(位)、新建商业用房和二手住宅(别墅除外)的新型实用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别墅除外)、新建车库(位)、新建商业用房认定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宅(别墅除外)认定以契税缴纳时间为准。二、补贴标准(一)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别墅除外)。在6月1日—9月30日购买的,由财政部门给予300元/㎡补贴,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再给予300元/㎡补贴;在10月1日—11月30日购买的,由财政部门给予200元/㎡补贴,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再给予300元/㎡补贴;在12月1日—12月31日购买的,由财政部门给予100元/㎡补贴,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再给予300元/㎡补贴。(二)购买新建车库(位)、新建商业用房和二手住宅(别墅除外)。在6月1日—9月30日购买的,财政部门参照购房者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度给予100%补贴;在10月1日—11月30日购买的,财政部门参照购房者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度给予80%补贴;在12月1日—12月31日购买的,财政部门参照购房者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度给予50%补贴。(三)东坡区范围购房财政补贴按市、区财政52∶48分摊。三、补贴程序(一)申报时间。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别墅除外)的,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后即可申请领取财政补贴。购买新建车库(位)、新建商业用房和二手住宅(别墅除外),在缴纳契税后即可申请领取财政补贴。(二)符合购房补贴政策的新型实用人才购房后,在购买房屋所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眉山市新型实用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别墅除外)的,申请领取补贴需提交网签购房合同、申请人身份证以及本人有效的中国银行账户账号。购买新建车库(位)、新建商业用房和二手住宅(别墅除外)的,申请领取补贴还需要提供缴纳的税票原件、复印件。(三)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对新建商品住宅、新建车库(位)、新建商业用房申请人网签时间、购房面积等进行审核确认。(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签合同备案时,将企业补贴部分资金存入补贴专户。(五)东坡区财政局对申请人享受财政补贴金额进行审核确认。四、办理方式(一)购房者填写《眉山市新型实用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相关内容后,由房屋所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申请表交东坡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代办服务窗口统一受理,交由相关部门审查批准。(二)东坡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别墅除外)补贴由市房地产服务中心直接转至购房者的有效银行账户。(三)东坡区购买新建车库(位)、商业用房和二手住宅(别墅除外),凭缴纳的税票申请补贴,由市房地产服务中心直接转至购房者的有效银行账户。五、办理时间东坡区行政审批代办服务中心受理补贴申请后,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分别审核确认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审结后,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转至符合条件的购房者的有效银行账户。六、其他事项(一)购房者网签领取补贴后退房的,销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市房地产服务中心收回财政补贴,房地产开发企业补贴部分在退房时自行收回。(二)在文件印发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退房的,所退房源不享受《补充通知》规定的财政补贴。(三)购房者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享受我市相关人才安居补贴政策,同一套房屋仅能享受一次补贴政策,已享受此项购房补贴的同一套房屋,不得享受其他相关住房补贴政策。七、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眉山天府新区、其他县(区)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制定。附件2《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政策解释 一、制定背景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房地产业实际,通过走访部分企业、县(区)和市级部门(单位),收集相关意见建议,制定《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二、制定过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会议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业实际,通过走访部分企业、县(区)和市级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2022年5月,书面征求了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政府和市财政局等11个部门(单位)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三、主要内容本补充通知主要包括实施购房补贴、加大金融支持、优化商住配比、加快库存去化和合理确定佣金五个方面内容。(一)实施购房补贴。从2022年6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凡在眉山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别墅除外)的,财政部门给予每平方米300元、200元、100元的购房补贴,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补贴。对购买新建车库(位)、新建商业用房和二手住宅(别墅除外)的,财政部门参照购房者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度给予100%、80%、50%补贴。(二)加大金融支持。调整眉山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加大对优质房地产项目的支持力度,满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稳妥有序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加大并购债券融资支持力度。(三)优化商住配比。将“按项目配比商业商务”调整为“主要按片区配比商业商务”。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市场状况,依法合理调整城乡规划,支持保障性住房和托育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四)加快库存去化。对库存车库(位)较大的片区,合理调整地面停车位设置。鼓励国有公司购买优质商业用房、车库(位),拓展总部办公、商务酒店运营、智慧停车等业务,推进商业用房和车库(位)去库存。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大品牌营销,拓展销售市场。(五)合理确定佣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介从业人员等房地产中介不得利用其特有的销售渠道强制收取高额佣金(中介费)。房地产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适时组织双方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对佣金标准进行协调。《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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