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07:45:34来源:法律常识
此前我看到过不少同仁写醉驾案鉴定意见如何质证的问题,写得都很详细。但我最疑惑的其实不是这些。我最疑惑的是到底有没有这个鉴定过程。不是说采样,而是血样有没有真的放在机器下检查,然后检测出这个结果。
有人可能会说,你这种疑惑太没道理了,照你这么说那所有的鉴定意见都可以去质疑有没有真的检测过啦?我说不是。有些我还是不会怀疑没有鉴定过的,尤其是伤情鉴定,不管怎么说,照片显示的外观等都比较直接,鉴定过程也都写得比较详细,结合笔录,可以大概分析出就是这样或不是这样。但是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拍的照片都是在检测前采样时拍的,而且鉴定过程经常写得不是很详细,一般就是写用什么标准。讲真,我总是感觉这些标准都可以复制粘贴,然后只是写上一个数字。当然,只是感觉到似乎有这种可能性,不是说存在这种情况。
就,这个过程其实挺不公开的。那有些人会问,你觉得怎样才算公开?我想了一下,别的不用说了,呼气测试的结果就很公开啊。我看呼气测试,都是当场呼气然后那个数值就直接显示出来的。当事人一看,哦,事实摆在眼前,乖乖签名。
我也查了一下,为什么要用血液酒精含量来作为定罪量刑依据而不用呼气测试的结果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有些人说因为血液酒精含量一般比呼气测试的结果测出来的要低,为了尽量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采用可能检测数据更低的血液酒精含量会更准确。但实践中有时不是这样的,有的当事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出的结果比呼气测试的结果要高。这也许跟时间、个人体质、饮食习惯、酒的种类甚至度数等很多因素有关。
有人说呼气测试很可能因为食物的影响(有人甚至还说跟幽门螺杆菌有关)而存在偏高或偏低的情况,进入血液代谢的血液酒精含量更能体现当事人喝酒的量以及醉酒程度。但大家都知道喝酒的量跟血液酒精含量也没有非常大的关系,而且现在法律上醉驾的当事人当时意识可能很清醒。
还有人说其实醉驾案的真正依据是呼气测试结果+血液酒精含量结果,因为如果当场呼气测出来的结果低于80,就不会抽血而是直接定为酒驾。应该说有些地方应该确实是这样的,但实践中是不是100%这样,不得而知。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明确:“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也就是说血液酒精含量才是官方“盖章”的正统醉酒依据,呼气酒精含量只是“备胎”。
我觉得第三种说法还是相对比较有道理的。
不过在我看来,也可能因为醉驾案毕竟是刑事案件,有双重准备或者实际上的双份依据(呼气酒精含量+血液酒精含量)最能说服人。但由于条件所限,肯定是呼气在前、抽血在后而不可能是抽血在前、呼气在后。那么必须要认可作为后一道程序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作为法定依据的地位,否则就会引起质疑,让人觉得这个检测毫无必要。
此外,抽血、经过精密仪器检测这一系列结果不要说别的,“看起来”就更准确啊。就好像中医和西医,中医说你气虚,要用什么什么中药调养,很多人不相信,原因是:“你看一眼就知道?太儿戏了吧。”而西医会给出带有一些照片、数字的报告等等,看上去就好像很精确。因为大家心里默认数字和“精确”是相联系的,这也体现了现在很多人认可的一种价值观,就是经过比较麻烦、琐碎的程序出来的结果更可信。
但是,经过较为精密的机器检测的结果就一定是真实的吗?而且,我们并没有看着这个检材进机器啊。所以这又是一个很让人迷惑的点。
综上,现在的醉驾案的定罪量刑,其实严格来说,很可能都是建立在一种高度盖然性上的,跟传统刑事案件、一般刑事案件要求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当然,很多其他罪名的案件也做不到这一点)尚有差距。
加上现在崇尚“繁简分流”,很多醉驾案送到检察院没几天就起诉了,或者很快就判了,甚至还有从立案到判决不超过3天的。这就导致,这个全国案件量最多的罪名,在某种意义上恰恰是辩护介入最困难的罪名。鉴定(不是说提取血样,是说仪器检测)的过程不公开,审查的时间又短,若论普遍地、完善地保障了这类案件当事人的权益,恐怕也很困难。当然,这也存在地区差异、时间差异、办案人员差异,但总体来说,现在大部分醉驾案的辩护权仍然需要进一步保障。
当然,大家会说,从快从严,但不代表没有听取意见。如果当事人或律师发现问题了,那么都可以讨论的,经办人员都可以听取意见的。但问题是,有些问题的暴露还真的需要时间。甚至当事人自己都是事后才想起,哦,当时好像是怎样的。我的一位比较幸运的当事人就是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回到家才发现好像不太对劲,该案应该还是有很多疑点的,于是迅速联系律师,最后律师从鉴定意见等方面着手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持续了将近一年,才不起诉。更多醉驾案,或许是在没有经过实际辩护的前提下被定罪判刑。
不过,基于公检法工作量的情况以及“繁简分流”的大趋势,要公检法普遍地给予醉驾案更多时间可能是不太现实的。就辩护而言,当事人只能尽量调整“自己的时间”,在有限的时间内找到对自己更多的有利辩点,而不能直接要求公检法对醉驾案都按照普通的办案时限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