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12:27:22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以看出,该案由项下还有6个次级案由,分别是: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无论是哪种纠纷都涉及管辖法院的问题。今天我们将以我们办理过的一个案件为例,阐述房屋买卖合同由哪个法院管辖。
张某与张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张某某坐落于天津市某区的房屋,但由于受到天津新政的影响,导致张某无法购买该房屋,故张某起诉张某某要求解除合同。在答辩期间张某某向天津市某区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某区法院以本案为不动产纠纷为由,驳回了张某某的管辖权异议,张某某不服,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案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签署的售房协议书的标的物坐落于某区新城翠通路西侧华清家园6-2-1802号,故此,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驳回张某某的管辖权异议。
本案是因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我们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张某某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的的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某区人民法院属于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但是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也可以说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分析如下:
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签署的售房协议书的标的物坐落于某区新城翠通路西侧华清家园6-2-1802号,故此,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根据本案情况,综合上述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案中张某与张某某不是因不动产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发的物权纠纷,不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本案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某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实质就是一种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