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13:27:08来源:法律常识
钱好借债难讨,已经是个人尽皆知的社会现象,而且一些老赖的套路是能拖就拖,拖一天多用一天,现有规则在很多时候确实对老赖的打击和治理不够充分,存在诸多漏洞,这些漏洞不可能完全靠法律规定来解决,必定法律的适用有其局限性,法律不是万能的。没有规定到的地方,可以尝试用约定来解决。
现实生活中,很多借条写的非常随意,有的甚至连名字写的都是小名、外号,更别谈身份证号码呢!鉴于本文的主题不过多展开,有兴趣的话可以回头看看本号写的2018年借条这么写,五个要点办好,法院看了让还钱!(收藏)。在借条中明确到律师费问题的很少,借款合同中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逐渐运用得多了起来,那么在现有条件下,我们如何尽量减少损失,防范可能的风险呢?回答是详细的约定相关细节,违约所要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对借贷合同约定律师费 的争议作了明确答复: 原告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其债权,为此支付了律师、诉讼等相关费用,根据涉案借款合同 的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负担。
那么我们在具体的合同签订时,这又究竟该怎么做呢?为此,我专门列出了相应的合同的条款,供大家参考:
(样本仅供参考)如未按约还款,则借款人除须按照(合法的利率)%的年利率向贷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承担贷款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并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通讯费、调查费等。
到了这里律师费的承担似乎讲清楚了,有的朋友会认为,不怕,只要写了你上面列的那个条款,老赖不还钱可以要他掏律师费我去告他,想想就解气!
可现实是,问题并没有那么简单,之前的问题只回答了,能不能要律师费的问题。现在要讨论的是能要多少?律师费受不受年利率24%的约束。我们来看一个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这个律师费是不是属于条文中的其他费用?如果属于,无疑在该问题上是相当于对律师费的标准作出了限制。如果不属于,这个律师费的确定是看合同还是看发票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对借贷合同约定律师费的争议有明确观点: 原告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有《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即生效且已经履行代理职责,法院 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具有事实依据。 至于律师事务所是否开具发票,与被告依约承担的律师费用不具有对等关系,被告以受托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承担律师费用的不予支持。
写到这里,想必大家对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的承担应该有了一定的了解。限于篇幅没有过多展开,但欢迎大家一起交流,就此问题在评论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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