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18:04:10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一名工伤案的当事人告诉我他的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四个月了无任何进展,他很绝望。
早在2018年他便与我所执业的律所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后因我转所,案件由另一位同事继续跟进。我明白他是因前期信任才会专门将感受说与我听。
听完他的陈述我的心情很沉重,三年的诉讼仍然没有拿到赔偿款,对任何人而言可能所有的耐心、信心都将被消磨殆尽,可作为律师,我又无可奈何,因为在法规层面,程序之所以能走三年也是用人单位基于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所致。
这些诉讼权利一系列地行使下来,一个工伤赔偿案即使在劳动关系已经确定情况下,拖个三年太正常不过了。
笔者检索了下关于工伤赔偿的相关文章,内容普遍集中在赔偿项目有哪些及可获得多少赔偿款,很少有介绍关于工伤赔偿案程序的文章,故作本文,供读者参考。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的缴纳主体为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不缴,一旦未参保职工出现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之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举例言之,如未参保职工经评定构成伤残等级,则用人单位需支付的各项费用少则十余万(不含医疗费),于普通企业,很少会轻而易举爽快拿出这笔费用,面对板上钉钉的事实与规定,企业通常会采取拖延战术,迎接工伤职工的,将是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战 ”。
笔者对工伤赔偿案可能产生的程序梳理如下:
以上程序保守计算期限长达31个月有余,这还不包括受理、审查等需要的时间。
除非调解,否则无法绕开上述诉讼程序。当然不可能所有的工伤赔偿案用人单位都会选择一拖到底,但以上确实是基于法律规定工伤赔偿案可能会产生的程序,程序之多、期限之长会让一部分劳动者打退堂鼓,另外如果确认劳动关系这一块的证据不充分也会让部分职工及家属进一步望而生畏,退而求其次选择劳务关系下的侵权责任赔偿,虽然可获得的赔偿金额相对较少,但可极大减少诉讼程序,另举证责任也相对要求较低。
维权路径的调整背后是职工及家属的妥协,但即便如此,妥协不一定就有效果,还是不乏受伤职工在领取生效判决后无法实际获得赔偿款的案例。
基于前述,有律师建议立法应简化工伤认定程序,防止用人单位即使在工伤认定事实较为清楚情况下仍打拖延战损害劳动者权利。
笔者以为,目前立法部门简化工伤认定程序的可能性极小。
一方面,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推行非均衡发展战略,虽然公平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理念和基本价值取向,但从覆盖面、调节机制等方面来看仍存在公平性缺失的问题,社保目前要解决的仍然是最基本的人员覆盖等基础问题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
另一方面,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实际为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博弈。工伤保险的无过失补偿原则决定了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来认定,层层审查、层层把关。工伤保险通过互助互济、风险分担为满足条件的职工提供工伤保险待遇,适用范围较广,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大部分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用人单位权衡利弊后很少会做出根本性抗争,故绝大部分劳动者均可较为顺利获得赔偿款,反而在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案件中,劳动者往往被程序所累。但是,工伤保险的强制性及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主体的无限制性,决定了以上这一群体的数量毕竟有限,尚不足以促使以考虑大局利益、集体利益为决策出发点的立法机关简化认定程序。
以上是笔者对工伤赔偿案程序的分析与见解,如您有不同想法或意见,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