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11:53:04来源:法律常识
7月27日,魏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津南区外环南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车辆前部与郭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郭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一)
事故发生后,郭某之弟郭某某与魏某及保险公司就此次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后共同向津南区交通事故联合调解工作中心提出调解申请。
联合调解工作中心研究讨论此案后,决定委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赵利进行调解工作。经了解,郭某家属要求魏某赔偿郭某的全部损失共计200万元。魏某家属表示郭某家属索要金额太高,魏某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50万元的商业险,只同意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郭某家属的损失予以赔付;另外,魏某家属描述魏某经历这起事故后,精神受到极大刺激,生理期错乱、失眠、抑郁、不能正常工作和休息,还要求死者家属赔偿魏某精神损失费、误工费。
由于双方争议焦点差距较大,死者家属一方情绪逐渐有些激动,气氛变得紧张,调解员当即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规劝,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隔离处理。待双方情绪缓和后,分别为双方讲解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法规及赔偿标准,并结合死者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赔偿金额。经查明郭某生前未曾嫁娶、没有子女、父母已逝,死亡年龄未到60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郭某的死亡赔偿金赔偿年数为20年,按照2020年最新标准每年46119元,20年共计922380元,丧葬费为37938元,合计960318元。由于此次交通事故责任尚未认定,双方申请提前结案,面对这种情况,调解员、驻调解中心警察积极与交管部门进行沟通,交管部门表示受害方郭某驾驶三轮车所处车道属于违规行驶,按照以往案例结合本次事故责任划分,郭某应承担一定责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主次责划分计算后,魏某应赔付赵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65万余元,加上精神损失费5万元,总计70万余元。
为打消双方的心理质疑,调解员将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原文条款遂条解释,明确双方当事人对该案的权力和义务,从心理上初步动摇了死者家属的期望值,也对魏某家属企图逃避赔偿心理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扼制。由于当时天色已晚,调解员与当事人约定第二天继续调解。
(二)
第二次调解中,调解员再次进行劝解,希望他们酌情考虑,降低各自诉求标准。然而,双方仍然坚持原诉求,魏某家属甚至表示保险赔付以外需承担的赔偿金额已经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实在不行就走诉讼程序。
眼见调解再次陷入僵局,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谈话,一方面给肇事方解释如果走诉讼程序,肇事方肯定败诉,还要承担诉讼费,所判金额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分毫不差,一旦肇事方不履行赔偿就会被拉入黑名单“限高”处理,不仅影响正常工作、生活,也影响子女的升学就业。另一方面给受害方解释如果走诉讼程序,受害方诉讼耗时耗力耗钱,且法院审理案件注重证据,索赔时间被拉长,纠纷就难以较快解决,失去亲人是痛苦且漫长的,每天背负着痛苦还要忙于诉讼,难免会力不从心。
通过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的解释与劝导,双方终于打消诉讼念头。为给双方充足的考虑时间,调解员再次宣布调解暂停,并于三日后再次进行调解。
(三)
通过前两次调解打下的良好基础,第三次调解,调解员本着互相理解、互相体谅、快速解决、回归正常生活的目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针对双方对赔偿数额存在的分歧问题,采用“此消彼长”法进行调解,轮番劝说下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魏某一次性给付郭某家属,郭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及误工费、停尸费、财产等全部损失共计71.5万元,双方签订协议后,肇事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赔偿款给付受害方。由于魏某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其他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魏某的损失予以赔付,此事终得以顺利解决,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对调解员的工作给予充分认可与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