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00:15:29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王某父子俩因在法庭殴打对方代理律师,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批准逮捕。
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施行以来,桂林首例殴打律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是检察机关对辩护律师的申诉给予积极回应,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有效落实。
案件回顾
5月8日上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号法庭正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上诉案。被上诉人王某某与上诉人委托的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龚律师出庭参与诉讼。
法庭审理过程一切正常,待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审判人员离开法庭,但指令书记员要诉讼参与人、证人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确认。双方在与书记员核对庭审笔录时,龚律师对证人证言笔录有异议,向书记员提出修改意见。当事人王某某不同意上诉人代替证人发表观点,于是发生了争执。
王某某用手推龚律师,龚律师将要摔倒之时,顺手将手边的椅子推向王某某,椅子撞向王某某腿部。王某某的儿子王某见父亲与人发生冲突,也从旁听席冲进来殴打龚律师,导致龚律师面部、颈部、手臂被打伤。后经书记员厉声制止并通知法警到场,父子俩停止殴打龚律师。但王某某回到当事人席后,态度仍然嚣张,对龚律师进行言语恐吓。
报警后,七星公安分局出警处理,分别对王某发、王某彭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龚律师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他向七星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七星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经调查核实案件事实,承办人认为王某某父子的行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立案侦查。七星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对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王某予以刑事拘留。
七星区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以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王某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王某在开庭完毕后,核对笔录期间殴打诉讼参与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之规定,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此案的办理,严格落实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精神,依法打击扰乱法庭秩序、损害律师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为广大律师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今后七星区检察院将持续深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把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内化于心、外践于行,积极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促进实现律师与执法机关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
【法条链接】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 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 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 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来源:七星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