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21:03: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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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社会生活中,独生子女已逐渐成为家庭人口结构的主要形式。在这种家庭结构下,子女婚嫁时,除了男方家庭会向女方家庭赠送一定的彩礼,女方出嫁的时候,也会有一定的嫁妆陪嫁,并且已成为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习俗。那么法律意义上来讲,陪嫁物品的性质到底是什么?本期以案说法来看一看“女方嫁妆的财产性质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陶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出嫁前,陶某母亲于同年11月20日给付陶某15万元,用于购买轿车,作为嫁妆。当月24日,陶某、李某一同购买了轿车一辆。在购车过程中,陶某向商家支付了15万元购车款,2019年1月车辆正式登记在李某名下。婚后,双方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并且婚后也一直未共同生活,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经破裂。陶某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要求李某退回15万元购车款,或者返还涉案车辆。
法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购车款中的15万元是陶某母亲给其女儿的,系为结婚而购车,在性质上应属陪嫁物,系婚前个人财产。其次,车辆作为动产,并不以登记作为取得所有权的要件,而是因购买取得车辆所有权。陶某陈述为方便而将车辆登记在对方名下,但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李某也并无证据证明对方有赠与意思。据此,法院判令李某返还车辆,并协助办理过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案情】
2013年4月,小静(化名)与小涛(化名)登记结婚,不久,小静父亲从银行取出10万元交给女儿,称这是自己给女儿的陪嫁,让小两口拿该钱买车。然而,小静执意不要,在买车当天,小静为其父就10万元购车款出具了欠条,当时丈夫小涛并不在场,对妻子给岳父打欠条的行为毫不知情,后汽车登记在小涛名下。半年后,小涛以与妻子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该起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静父亲将女儿和女婿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自己10万元购车款。
【分歧】
给女儿结婚准备的嫁妆款,在女儿离婚诉讼期间能否要回?针对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两被告是民间借贷关系。登记结婚后不久,原告将10万元交付给女儿,且女儿为父亲出具欠条一份,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是赠与关系。原告明确表示其出资购买的轿车系为两被告结婚准备的陪嫁,从实质上讲,轿车应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民间借贷关系是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借贷关系的成立除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外,还要有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取出10万元,是为其女结婚购买轿车准备的嫁妆款。虽女儿为父亲出具欠条,但该欠条出具时被告小涛并不在场,该欠条并非建立在借贷关系的基础上,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因此,原、被告之间没有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轿车购买于两被告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且原告明确表示轿车作为女儿结婚的陪嫁,并将车辆登记于女婿名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由此可见,该轿车是原告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是赠与关系。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购车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龚律师:
我与赖某结婚时,父母向我的账户内转了18万元作为嫁妆。婚后因各种因素影响,我与赖某结婚1年后就分居了。现在双方决定协议离婚,但在我的嫁妆归属问题上认识不一。我认为嫁妆是父母给我的,应该算作我的个人财产,与赖某无关。而赖某认为我的嫁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请问,离婚时,曾经的嫁妆究竟归谁?
读者 王女士
王女士:
女儿出嫁父母给嫁妆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赠与性质。有的男女是先领结婚证后举行婚礼,也有的是先办婚礼后领证,且嫁妆往往是在接亲时交付的,因此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是婚前赠与还是婚后赠与,以及有无特别约定加以区分。
嫁妆如果是在登记结婚前交付的,则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且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男方无权要求分割。
如果嫁妆是在登记结婚后交付的,则属于婚内赠与。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外,其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据此,领取结婚证后交付的嫁妆,如果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女儿的,则嫁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女儿的,则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无论嫁妆是领证前交付还是领证后交付,如果夫妻双方对该嫁妆的所有权归属已有书面约定,则在离婚时应当依书面协议来确定嫁妆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你可以对照上述若干情形,来判定父母所给的嫁妆究竟是你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就嫁妆的归属无法协商一致,你们可以选择诉讼离婚,由法官来审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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