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21:02:16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离婚房产问题的女士。她与男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男方将自己婚前在父母资助下全款购买的一套房产加上了女方的名字。房产登记变为共同共有。现在,双方正在闹离婚,而男方提出:“该房产是自己父母出资帮助其购买,是父母赠与给自己的,所以女方在离婚时无权分得房产。”
对于男方的理论,本离婚律师是不能认同的。理由是:
1、男方父母出资帮助其购买房产的行为发生在结婚前,父母对男方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所以男方已经取得了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有权对该房屋做进一步的处置。
2、既然男方有权利对自己的房产进行处置,所以男方在结婚后将房产证上加了女方的名字,使房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合法有效的;
3、根据我国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该房产一旦变为共同共有,男方无权再进行撤销,所以在离婚时张女士有权利分割该房产。
综上,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位女士在离婚时当然有权利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