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找专利纠纷律师,专利纠纷调解

时间:2023-01-02 01:00:27来源:法律常识


“动态”裁定:化解专利纠纷的新探索

  随着智能化发展,人们对电子产品依赖度提高,每当电量接近耗尽时,不少人会陷入“电量焦虑”。正因如此,为满足临时充电需求所设立的公用充电器在车站、商场等人流密集场所愈发常见。然而,最近的一起关于公用充电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却不那么常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对一起动态密码充电器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裁定,在被诉侵权人已经就专利权人所享有的涉案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下,最高法院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未来利益的补偿承诺,并基于涉案专利权稳定性的考量,裁定驳回专利权人起诉。

  委托加工引发纠纷

  2017年2月14日,深圳市租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租电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提交了名称为“一种动态密码USB线材”(下称涉案专利)和“一种动态密码墙壁充电器”(下称关联专利)的两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且分别于2017年8月18日、2017年12月1日获得授权。针对涉案专利与关联专利的技术方案,租电公司确认除了涉案专利为USB插接头、关联专利为AC插接头及与之配套使用的电源适配器外,其他所有技术特征均相同。

  2019年4月30日,租电公司与深圳市森树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森树强公司)签订采购订单,由森树强公司为租电公司生产充电器。租电公司代理人、深圳市千纳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黄良宝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森树强公司在接受租电公司委托生产制造专利产品过程中,得知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后,在未经租电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大批量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并通过深圳市优电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优电公司)进行销售。因此,租电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森树强公司、优电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并主张森树强公司、优电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00万元。

  森树强公司及优电公司代理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鹏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介绍,租电公司同日申请的关联专利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同,且关联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涉案专利权最终很有可能同样被宣告无效。

  深圳中院认为,涉案专利和关联专利属于实质上的同一技术方案,关联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涉案专利明显或者有极大可能属于不应获得授权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森树强公司及优电公司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抗辩成立,但案件认定仅仅具有个案意义上的效力,若想取得专利权无效的对世效力,仍需要依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因此,深圳中院判决驳回租电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租电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

  双方承诺化解纷争

  在最高法院审理过程中,森树强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最高法院通过对涉案专利权稳定性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承诺对于未来利益的补偿。

  其中,专利权人承诺的主要内容是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将返还全部有关侵权案件实际收益并给付相应利息。当被问及为何要作出上述承诺时,黄良宝解释,关联专利与涉案专利是专利权人在同一天提出的专利申请,并非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虽然两件专利技术方案类似,且关联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但仍不能当然地推定涉案专利权一定会被宣告无效,评述涉案专利有效性时,应以现有技术作为对比文件,不能引用同日申请类似专利进行过渡。而且专利权人对于涉案专利的稳定性具有一定的信心,因此才作出上述承诺。

  而被诉侵权人承诺的核心在于专利权被确认有效时将支付全部侵权案件应付赔偿并给付相应利息。对此,赵鹏表示,租电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确认涉案专利与关联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那么,在关联专利已经因不具有创造性而被宣告无效的基础上,涉案专利权也应该同样被宣告无效才合理。

  最高法院认为,在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未来利益的补偿承诺的基础上,裁定驳回专利权人起诉,若未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权作出维持有效的审查决定,专利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还可根据被诉侵权人在该案中所作利益补偿承诺主张权利。

  行民衔接突出保护

  事实上,在法院的居中调解之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的案例屡见不鲜。该案中,法院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关于未来利益的补偿承诺的纠纷解决方式,更是对于行政确权和民事侵权交叉的专利纠纷高效化解的积极尝试。

  对此,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知识产权诉讼代理人李红团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最高法院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在对专利稳定性进行了解并作出预期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双方达成协议、作出补偿承诺,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并不常见。

  实际上,在大部分涉及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通常会选择裁定中止审理,以期行政机关作出专利确权处理决定后再进行司法裁判,但是这种做法使得司法程序在较长的诉讼周期内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不利于纠纷的及时化解。“最高法院通过对该案的审理,不仅为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院提供了参考,也体现了其对于行政机关所作专利确权决定的尊重,有利于‘动态’化解纠纷。”李红团介绍。

  黄良宝表示,专利权人对于最高法院的处理结果十分满意,该裁定不仅保留了其后续针对专利侵权行为继续起诉的权利,还预留了充足的时间让其准备,以应对涉案专利的无效挑战。

  “最高法院在先行确定了判决方向的前提下,充分分析当事人各自的权益和风险,作出一个‘动态’裁定,并且双方都对于未来利益的补偿作出了承诺。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既降低行政成本,又节约司法资源,对当事人的权益也进行了合理保护。”赵鹏表示。(赵振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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