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02:22:36来源:法律常识
一、劳动争议的类别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争议主要体现类型有: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现实情况中,部分企业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向劳动者支付最长达11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朱鸿彦律师提醒:该请求诉讼时效一年,以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倒推。
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并无明确工资具体金额,只是约定劳动工资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导致劳动者在日后维权过程中要想举证自己应得收入更是十分艰难。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发生的争议;
比较典型的是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调动的问题,现行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公司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有一定范围的用工自主权,特别是一些业务岗位,可能存在频繁的工作调动。因此,劳动者要特别注意《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地点以及变更的约定,尽可能约定具体的工作地点,比如北京市朝阳区区老大路999号。
个别企业为了招揽销售业务人员,会采用光鲜的“管培生”“后备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包装,忽悠涉世未深的小白,一旦进入企业却被告知要求发传单、跑业务等最低级的销售业务。或许做地推、陌生客户拜访、宣讲等能够收获一些工作经验,朱鸿彦律师提醒,但这种管羊头卖狗肉的行为可能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而是劳务合同纠纷。
3、因除名、辞退、离职等情况发生的争议;
公司在辞退员工方面非常冷漠无情,惯用“调岗”“调动工作地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方式逼迫员工主动离职。例如,在(2020)粤03民终10313号案件中,公司将总监安排去前台,虽然薪资没有变动,但是这样的工作安排具有明显的侮辱性和惩罚性,最终该公司被法院判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万元。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个别公司在逼迫员工离职时采取渐进式压迫,可能不会采取从总监到前台这种断崖行为,比如先调动到工作地点、增加工作业务、模糊上下班时间的方式,以此规避主动辞退员工的补偿金。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保、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薪金、工伤等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
1、自行与企业协商;
2、调解
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常见的调解组织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3、劳动仲裁
向企业住所地或实际工作地点的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劳动者本人带着身份证原件亲自仲裁机构大厅到场提交材料。
4、提起诉讼(需经过前置仲裁)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在指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仲裁的请求事项
劳动仲裁的请求就是指要求公司赔偿哪些内容,这是仲裁庭重点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1)请求足额支付工资;
2)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时支付经济赔偿金);
3)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4)请求认定工伤以及工伤待遇;
以上几种情况,需要在仲裁前进行明确的计算,并就计算方式进行明确。
例如:1)请求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之间拖欠的差额工资10000元;
2)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万元(即N模式,工作2年支付2个月工资补偿,每月5000元);
3)请求支付2022年2月1至2022年10月30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为9个月,合计45000元。
以上必须由劳动者进行明确,最好提供书面的计算方式。另外很多劳动仲裁大厅会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可以向当地司法局或者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向法律援助律师咨询相关事宜。
四、劳动仲裁重点查明的事实
1、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
是否有劳动合同,关系到案件审理的基本走向。如果有劳动合同,基本就会认定劳动关系,就只剩下争议问题。如果没有劳动合同,那么在审理中就会再审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此处的劳动合同包含集体劳动合同,例如在公司员工手册的最后几页附上劳动合同并有双方签字,也是劳动合同。
2、入职时间(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
通常入职时间以入职通知书、入职表等书面文件为准,或者以第一天正式上班作为时间的起止点。入职的时间是计算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必须的时间要素。劳动者对此具有举证责任。
常见证据:录用通知书、入职申请表、入职通知书、社保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钉钉打卡等等。
3、工作的岗位
通常而言,工作的岗位对仲裁请求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是部分公司主动调岗,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工作地点就有一定的影响。
常见证据:工作记录、劳动合同、入职申请、任命书、调岗通知等。
4、薪资以及计算方式
工资一般是指应发工资。应发工资包含:
1)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
3)税前工资。
劳动者一般提供银行流水等工资发放凭证即可。常见证据:工资表、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app中的收入截图等。
5、离职时间(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
离职的时间通常为最后工作日。如果是公司辞退员工,通常是以员工接到通知当日;如果是员工主动离职,通常以员工最后工作日或交接日为准。通常来说,谁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谁具有举证责任。
常见证据:离职协议、微信通知、人事行政的微信聊天记录、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最后一次发放工资的记录等等
6、离职/辞退的原因
离职的原因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公司主动辞退、违法解除。员工要保存对应的证据。如:通知不用过来上班(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解除门禁权限、收回工牌(录像)、其他不提供劳动条件的初步证据。
第二类:员工被迫离职。此种情况下,员工需要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明确为解除劳动关系。以下为常用理由,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五、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内的
1、非劳动关系的争议比如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劳务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社保补缴、未交的问题;
3、公积金的补缴、未交问题;
4、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