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03:03:21来源:法律常识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这是民法典第1012条的规定。
当然,在办理更名的时候大家的原因也是各种各样,如有的人认为自己的名字不好听;有的人的姓名因为谐音等问题常被别人嘲笑,如史珍香、刘产、沈京兵等等;也有的认为自己的姓名太过奇葩,如王者荣耀、黄蒲军校、高富帅等等。
第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第二、正在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第三、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第四、尚有民事、刑事等诉讼未处理结案的人
第五、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第六、变更后的姓名有违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误解的。
虽然姓名权是每位公民的权利,但是公安机关为了户籍管理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对更改姓名从严把握,所以大家给孩子取名时一定要慎重稳妥,不要认为小孩的姓名不太重要,随便取;或者因为封建迷信,给小孩取了阿牛、阿狗、二狗等名字;甚至还有的人希望自己的小孩独特一些,便取了一个奇特的名字。这都会给孩子的成长带来很多的困扰,等孩子大了再改名也会有一些麻烦事,而且成年人改名会导致结婚证、驾驶本、行驶本、学位证、毕业证等各类证件在使用过程中产生一连串的麻烦,所以没有特殊的情况不建议大家随意更改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