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06:13:1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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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记者从广东省湛江市纪委监委获悉,潜逃近11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尹某12日清晨在东莞市东城街道被抓捕归案。经查,尹某在担任出纳员期间,利用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之便,涉嫌挪用公款40多万元归个人使用,并于2008年11月案发后潜逃。那么,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有哪些?最新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记者6月13日从广东省湛江市纪委监委获悉,潜逃近11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尹某12日清晨在东莞市东城街道被抓捕归案。
据了解,尹某原是湛江雷州市食品总公司英利分公司女出纳员。经查,尹某在担任出纳员期间,利用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之便,涉嫌挪用公款40多万元归个人使用,并于2008年11月案发后潜逃。2009年2月,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尹某立案侦查并网上追逃。2018年9月18日,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将尹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移交雷州市纪委监委。
受理该案后,雷州市纪委监委迅速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并协同警方梳理可疑线索、走访调查,初步确定尹某有较大可能藏匿在东莞市。专案组迅速赶往东莞市对案件作进一步调查,经过多日蹲守、走访、分析、研判,最终确定尹某藏匿在东莞市东城街道一出租屋内,并于12日清晨将其抓获。
据悉,尹某系湛江市监委成立后追回的第22名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也是今年该市纪检监察机关追回的第14名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
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有哪些?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三)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最新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384条
(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进行非法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