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07:28:4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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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作为征地拆迁中的重要角色,其使用权的确权登记是涉及农村各家各户切身利益的一项工作,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也是依法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利益采取保护的一个有效措施,该项措施旨在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有效规范农村宅基地上建设,防止乱耕滥占,维护环境稳定。那么对宅基地的分配和继承、申请条件、登记流程、宅基地收回等法律问题你知道多少呢?下文专业征拆律师帮您解读!
首先农村宅基地是村民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固定成员,享有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可以用来修建自住宅的土地,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在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属于村民的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但地上房屋继承后若房屋自然灭失了,不得再进行重建,宅基地由村委会按法定程序收回后另作安排,但符合一户一宅的村民除外。而宅基地本身一般不能继承,村民对其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故不得随意进行处置。
关于宅基地继承问题,老百姓关注的一个热点就是城镇户籍的子女是否有权继承?针对该问题,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自然资源部在针对该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本村村民年满20岁,因正当生活、成家原因需要建设新房分户,但缺少宅基地的;
2、因发生了自然灾害,村庄建设土地征用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员至本村落户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但农村又确无住宅的。
满足以上条件进行宅基地申请的村民,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一般向村委会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或镇人民政府审核,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携带相关身份资料、宅基地说明情况及其他材料至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或自然资源局申请确权,并登记发证。
若是占用农用地的,则还需严格依法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一户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上建设的面积也存在审批标准,分城镇区及乡镇所在地、平原地区村庄以及盐碱地、荒滩上的不同面积标准。
具体申请宅基地审批需要提交:1、宅基地申请书;2、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年龄、身份户口信息、家庭成员等);3、村委会应出具的材料(申请人是否现有宅基地、对申请人拟发放的宅基地地址、面积等、村民会议讨论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4、其他具体需要提交的材料。
主要以1982年实施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为时间节点来分阶段考虑,该条例实施以前,村民在批准宅基地范围外超占的,在条例实施后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照现有的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该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时止,该阶段内的宅基地审批通过村民,对超过部分按当时的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而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村民超占的宅基地,确权时要按实际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登记。
1、如果为了实施村庄集体建设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需要调整宅基地或另外新建住宅的,房屋建成后,超期无正当理由不腾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宅基地的;
3、因继承房屋或其他原因导致村民存在一户一处之外宅基地情况的;
4、因迁移、病故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5、未按批准用途使用以及非法转让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宅基地,但也并非直接收回,需报经县或市政府批准,才可以注销土地使用证,且需要由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另外,城镇居民严禁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违法建设房屋,同时,严禁为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地上房屋,未缴纳合理的使用金等费用的,属于违规用地,严格禁止其作为合法小产权房。本村村民将宅基地房屋出卖、出租或赠与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也不得批准,以上为几种常见的不得批准或违法建设的宅基地情形。
总的来说,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依法确认农民的集体土地权利,是有利于保护村民合法财产权利的途径之一,能加强其物权意识,有助于城镇化、工业化和农村现代化的推进。在明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村民,如遇到宅基地相关法律问题,一定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最大限度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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