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07:34:2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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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王先生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有房屋一处,二层半砖混结构,面积总计271㎡。2020年,因修建**项目,王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此,王先生也多次与作为征收实施部门的街道办沟通,但是因征收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双方一直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同年中旬,为满足项目进度需要,街道办组织强制拆除王先生的房屋。王先生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文中将进行模糊化处理)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可知,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破坏。涉案房屋为王先生的合法财产,在王先生未签署补偿安置协议,也未获取合法补偿的情况下,即便为行政机关也无权对王先生的合法财产实施强拆等侵害行为,街道办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对此,被告街道办也应该是有所认识的,所以,在诉讼中,对原告的诉求并未有过多的辩驳之言,只是称在拆除之前已经通知了王先生,但通知并不能作为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更不能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法院观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度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等规定可知,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应当报请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街道办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或者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未对原告房屋进行补偿的情况下,便组织人员将原告的房屋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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