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07:44:58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第三款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者其亲属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另外,还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二)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伤者居民身份证或死者居民身份证;
(四)见证人的证人证言(2人)和证人工作证复印件,证言需证人签名并按指模。
(五)伤者或死者家属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申请工伤认定的还应提交
1、 律师事务所函
2、 伤者或死者家属的授权委托书
3、 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