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不合理的情况下找免费律师,实行一户一宅后多出的宅基地如何处理

时间:2023-01-02 08:25:3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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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8月16日发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424号建议的答复》,对“加大宅基地治理力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所涉问题回答了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答复》明确指出,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退出机制正在稳慎探索中,同时将加快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确权登记颁证,严格追究违法用地、违规建房行为的责任。那么,《答复》中究竟提及了哪些农民朋友最为关心的问题?这些问题又将面临怎样的解决方案呢?修订中的《土地管理法》会否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作出明文规定呢?

《答复》重点谈了3大方面问题:

农民最关心的宅基地自愿退出、一户多宅、超占面积问题有解了

在“关于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方面,《答复》中透露:

自2015年“三块地”制度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试点地区以健全“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为目标,围绕保障农民住有所居、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盘活闲置房地资源、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等开展了探索,并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2018年底,试点地区共腾退出零星、闲置的宅基地约14万户、8.4万亩。

2018年10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该草案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将宅基地审批权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明确农村农民申请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考虑到目前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时间比较短,试点面还不够宽,尚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需要进一步探索试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未对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做出规定。

在明律师解析:从《答复》中可以获知,农村“三块地”制度改革试点仍在进行中,而其中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仍需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有偿使用和自愿退出机制”也仍需探索。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将不会直接涉及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内容。

不过,腾退闲置宅基地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已在试点之中,其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农民自愿”。即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在内的任何组织都不得以任何“旧村改造”等项目为名强制村民交回宅基地及其上房屋。要强制,必须依法走征收程序。

农民最关心的宅基地自愿退出、一户多宅、超占面积问题有解了

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房屋权属认定”部分,《答复》中强调:

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

明确房地一体的宅基地权籍调查技术方法和确权登记政策,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和登记示范建设。

在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对“一户多宅”、面积超占等进行分类认定和处理,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在明律师解析: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定着物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自10多年前就开始频繁发文涉及,“力争完成”的时间也是一再延后,可见其中工作的难度和复杂性。

而只有完成了这一步,宅基地“三权分置”等改革措施才有落地的可能性,农民的宅基地才会有钱赚。

《答复》中所称的“房地一体登记政策”是指要将农村房屋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

对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对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地区,采用“总调查”的模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毫无疑问,这一权籍调查要求对保障农民朋友的宅基地权益有很大帮助。新标准下的确权登记发证将有望彻底解决此前几十年农村大量无证、缺证房屋存在,有地证没有房证导致宅基地上房屋在拆迁时被认定为违建等混乱情形。

统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将一证涵盖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调查中将依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描述方式等记录房屋的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等内容,实地丈量房屋边长,简易计算房屋占地面积。这都将有效减少农村房屋面临征收拆迁、自愿有偿退出时的各种麻烦纠纷。

而对于“一户多宅”“面积超占”“出嫁女权益”等问题的认定,大家可以关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中的详细规定,这里不再展开。

《答复》传递出的重要讯息是,2020年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完成即意味着上述历史遗留问题的彻底化解,广大农民朋友对此可以高度期待。

农民最关心的宅基地自愿退出、一户多宅、超占面积问题有解了

《答复》最后一部分还提及了“宅基地违法责任”问题。

简言之,要“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宜使用财政资金弥补农民违规建房的损失”。也就是说,经前述认定步骤后确属违建的农村房屋,依旧会面临被依法拆除、没收的结局。

综合这份最新的《答复》,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牵涉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产权益,与缩小征地范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另两项土地制度改革举措紧密关联、相互影响。能否在这一波改革中规避风险、抓住机遇,让自己的房屋、土地实现“稳稳的幸福”,就看农民朋友能否充分理解政策法规,及时行使各项权利。

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这“三权”无疑是确保农民朋友权益不被侵害的定海神针。若大家在行使这些权利时遇到阻碍或者其他困扰,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确保自己在改革之后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新生活。

附:《答复》全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424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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