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14:33:54来源:法律常识
商业特许经营(俗称“连锁加盟”)在我国发展历史较短,但由于其低成本、高效率的品牌扩张模式,发展非常迅速。特许经营包括特许人(俗称“盟主”)和被特许人(俗称“加盟商”)两大基本主体。
对于被特许人来说,主要是想借鉴特许人成熟的经营模式并使用其经营资源,但由于很多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只是以收取加盟费为目的,没有成熟的经营模式,有的特许经营企业甚至连经营资源都不具备,就开始盲目发展特许体系,隐瞒或虚构商业特许经营资质,导致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案例比比皆是,十年前,笔者团队就代理棒约翰加盟商特许经营纠纷、一茶一坐加盟商特许经营纠纷,这几年也接手处理了很多行业包括餐饮、生活类APP、电商等大小有十多个行业的商业特许经营案件180多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见证了形形色色的加盟纠纷类型,也积累了一些实务处理经验。有鉴于此,笔者根据这几年处理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实务操作,就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分享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特许人的经营模式不成熟,可以解除合同
成熟经营模式是开展加盟的必备条件,如果特许人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则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经营资源无从谈起,被特许人也就无法实现特许经营的合同目的。
虽然“两店一年”及备案条件,并非影响加盟合同效力的因素,但该条件可以认为是具备成熟经营模式的量化,不具备该条件,其特许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存在一定瑕疵。同时,特许方应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持续提供加盟服务。
在不具备成熟经营模式的情况下,法院会判决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并要求返还加盟费、保证金、管理费等费用。
二、提供虚假信息,可以解除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在特定条件下的法定解除权,该条件即为特许人提供虚假信息,是否主张合同解除被特许人有决定权。这种解除合同的方式是特许经营合同所特有的,因为在合同法中如果提供虚假信息能够达到欺诈的程度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这样的设计重在保护被特许人的知情权,同时,亦给予其事后选择合同解除与否的自由。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如果主张特许人提供虚假信息而解除合同,可以从时间与内容两个方面进行主张。因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如果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或者签订合同后 提供或者夸大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相关信息或经营资源,足以导致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依法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隐瞒的信息不限于在合同签订时存在的信息,还包括在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信息。如与特许人有关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可能直接影响到被特许人是否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或者可能对被特许人实现特许经营合同目的产生重大影响,但特许人隐瞒该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依法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
三、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可以解除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了特许人应该披露的内容,其中包括影响加盟决定的服务模式、服务内容、投资预算、特许人的财务状况及涉诉情况。如特许人故意隐瞒该情况,则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
四、冷静期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从该规定的目的解释来看,如果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未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被特许人已经实际利用经营资源的除外。但“一定期限”如何界定却没有给予具体的规定,这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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