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15:57:59来源:法律常识
8月3日,备受关注的泽熙系上市公司宁波中百公告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根据两份文书,因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宁波中百资产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根据宁波中百公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银行”) 股权发生冻结,此次冻结现金和股权价值已超过5.4亿元。
前实控人违规担保、中建四局的诡异追债和这次法院的突然执行,让宁波中百的5亿担保案顿时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证券业人士称,在徐翔入狱服刑、宁波中百实控人缺位期间,此次执行冻结资产可能将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或发生退市风险。
私自担保发生在徐翔入主之前
查阅这起担保案,私自担保发生在徐翔入主宁波中百之前。2016年6月23日,宁波中百公告的证监会的一张行政处罚将此事的过程清晰还原。
2013年4月16日,工大首创(宁波中百前身)关联方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董事长为龚东升)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签订了《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约定天津九策欠付中建四局的天津九策高科技产业园基地一期工程款94650.0763万元的清偿问题,同时约定由工大首创作为担保方之一向天津九策提供保证担保。
原工大首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未按照《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本级)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公章使用审批流程,且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向中建四局出具一份盖有工大首创公章及其本人签名的《担保函》。
这份担保函的主要内容为工大首创自愿为关联方天津九策的履约行为向中建四局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天津九策基于《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所负全部义务,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13年至2016年4月11日,龚东升违规出具《担保函》后未告知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担保事项。致使工大首创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导致后续的宁波中百2013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一直未披露该担保事项。这也意味着证监会确实认定这起担保案属于龚东升的私下担保。
在此期间的2014年,以徐翔父亲徐柏良为实控人的西藏泽添通过司法拍卖股权获得工大首创的控股权,重新改组董事会,并将“工大首创”重新改名为“宁波中百”。
在徐翔将宁波中百收入麾下的两年后,2016年4月12日,宁波中百收到中建四局邮寄的《关于敦促贵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函》,要求宁波中百承担天津九策欠付工程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宁波中百由此才发现有前董事长龚东升的私下担保。宁波中百的公告信息,目前龚东升因涉嫌犯罪,已被采取刑事措施。
中建四局两年后突然发难
2014年徐翔已经入主,彼时,龚东升的私下担保已经存在,缘何中建四局在两年后才突然发难?中建四局申请上市公司宁波中百承担担保责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6年6月,宁波中百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2017年9月22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认定,宁波中百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债务5.27亿元向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决书》显示,援引宁波中百指控龚东升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中宁波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担保函》中涉及被申请人公章的真伪的鉴定结果:该公章图样与被申请人原用公章图样对比二者未发现差异。据此,该院认为,《担保函》落款处有被申请人公司的公章及时任法定代表人本人的签名确认,足以代表该合同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宁波中百则主张《担保函》无效,理由在于出具《担保函》未经宁波中百的决议程序及用印许可,是宁波中百时任法定代表人龚东升越权作出的,中建四局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却未尽形式审查义务或审慎注意义务。
双方的争论点在于宁波中百出具《担保函》未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担保函是否有效。最终,仲裁庭认定本案《担保函》有效。
上市公司业内人士告诉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以上市公司做担保需要董事会签字并按照信披程序进行公告,而私下担保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管理流程。中国建筑本身是一家上市建筑公司,有成熟的法务团队,十分熟悉上市公司进行担保的相关程序,对于龚东升出具的未经董事会签字的工大首创担保函,应该是可以判断出是否属于非法的私下担保。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刘安邦律师对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表示,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二者之一进行了审查,且决议记载内容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即可认定债权人善意。
事实上,在2018年最高法曾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纪要》),对经济金融领域的诸多争议问题统一裁判思路,这其中就有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认定。《纪要》肯定了上市公司公告及决策程序的必要性,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董事长等关键少数在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公告的情况下,私自以上市公司名义进行的对外担保将不受法律保护。
2018年3月,宁波中百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但2020年6月12日宁波中百的申请被法院驳回。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7月15日,据广州市纪委监委消息:广州仲裁委党组书记、主任王小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广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此前的7月9日,王小莉的前任广州仲裁委主任陈忠谦被查。王陈二人出事的原因,是出具虚假诉讼报告,造成相关国家税收巨大损失而引发举报。而陈忠谦与王小莉是参与仲裁中建四局与宁波中百纠纷的三位仲裁员中的两位。
5.4亿资金被冻结,或引发退市危机
8月3日,宁波中百公告显示,宁波中百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京01执7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宁波中百持有的西安银行 9511.22万股股份,其中 9511万股于2020年7月30日被冻结,冻结当日收盘价为5.64元/股,被冻结的市值为53642万元。
企查查信息显示,早年宁波中百在北京曾参股首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持有33.33%的股份,这家注册资本为1500万的公司早在2014年11月就结束营业。
业内人士认为,中建四局估计是以这家停业的公司为抓手,避开到宁波中百主体所在地宁波,而选择在北京提起执行。这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宁波中百完全可以提请管辖权异议。
2020年一季报数据显示,宁波中百的货币资金余额为5406.02万元,无短期借款无长期借款。
在回复上交所问询函中,宁波中百表示,公司于2017年收到仲裁裁决书之后,经与外聘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沟通,依据会计准则中的谨慎性原则,计提预计负债4.94亿元。司法执行将导致4.94亿元现金或等值的西安银行股权被划转。若先执行现金,该部分现金约为3亿元将无法继续购买理财,按照2020年上半年理财的平均利率来测算,将影响本年投资收益约500万元;若先执行西安银行股权,2020年现金分红已入账,不会影响今年公司对该笔股权的投资收益。
考虑到宁波中百的部分银行账户和西安银行股权的被冻结的现状,公司将出现无法支付职工薪酬、缴纳相关税费等情况,加之疫情有可能持续发展,公司的百货零售及物业租赁业务将不可避免地遭受波及,届时,公司将无法及时有效地提供财务资助。
至于后续进展,宁波中百在回复问询函时表示,公司由于原董事长龚东升先生任职期间的个人违法行为,被莫名牵扯进“担保案”事件,公司虽计提了巨额预计负债,但对该仲裁裁决仍存有异议,将继续根据相关事项的进程,适时采取必要的维权措施。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张妍頔 编辑 赵泽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