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找擅长债权债务合同律师,刘晓纯教授:《民法典》保理合同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时间:2023-01-02 21:30:56来源:法律常识

刘晓纯教授:《民法典》保理合同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刘晓纯教授:《民法典》保理合同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要点

《民法典》保理合同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天津大学法学院刘晓纯教授将为您讲解:

随着国内保理行业的快速发展,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也在持续增长,《民法典》实施之前,保理合同尚属于无名合同,《民法典》实施以后,这一情况将有实质性的改变。所以,讲座着眼于保理合同一章增设的九条法律条文如何正确的理解和适用。

本次讲座中,首先,解读保理合同的定义下叙做将来债权保理业务的,应如何把握确定性标准、如何认定权利变动的时点和路径、如何设置权利对抗规则。第二,分析基础合同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时基础合同债务人的责任承担规则。第三,强调《民法典》仅将“保理人明知应收账款虚构”作为“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除外情形,加强了对保理人的保护力度,虽然可能引发新的问题,但至少有助于彰显诚实信用的价值取向,对保理业务的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第四,分析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基础合同债权人的通知义务的存续。第五,区分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制度差异,探讨了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管辖、特别约定、适格被告的认定等问题。第六,讲述同一应收账款上有保理以及其他非保理受让时应如何处理等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问题。最后,就保理合同一章与该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的关系问题介绍自己的研究结论。


课程预告

8月14日(周五)20:00 天津大学法学院刘晓纯教授在线直播,邀您共襄!


主讲人

刘晓纯教授:《民法典》保理合同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刘晓纯教授

刘晓纯,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系,现为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通讯评审专家,教育部学位中心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北京冬季奥运会法制宣传顾问团顾问,天津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智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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