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盈余之诉要找哪些证据,律师盈余之诉要找哪些证据材料

时间:2023-01-02 21:44:52来源:法律常识

法律尽职调查常见问题: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一、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法律尽职调查常见问题: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1

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指的是公司收到的投资者超过其份额部分投资的资本,以及其他资本公积等。

形成资本公积的来源有两种:一是溢价发行股票,资产重估升值,或者投资者超额实缴资本等形成的;二是接受外来捐赠等形成的。投拓岗位日常接触比较多的是,土地增值之后,导致的公司资本公积增加。


2

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是指从公司日常经营的利润当中提取的积累资金。盈余公积可以分为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盈余公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公益金主要是为公司职工福利的支出,如修建员工宿舍,配套设施等方面的支出。

3

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公司留待以后进行分配或者是待分配的利润。

在财务处理上,它在以后的年度可以继续进行分配,但是在未分配之前,都是属于所有者权益的范畴。从数量计算来看,未分配利润是初期的未分配利润总额加上本期实现的净利润,减去各项提取的盈余公积之后的余额。


4

涉税问题


公司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注册资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未依法缴纳的,除补缴外,还可能导致税务处罚。

该问题容易被忽视,但对该问题的核查比较简单,在法律尽职调查中,通过访谈及查看原始凭证的方式核查即可。


二、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尽职调查常见问题: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1

有限责任公司转增资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二、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而言,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分5年缴纳。


2

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而言,由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在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其他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转增股本时需要对自然人股东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3

上市公司


《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二、关于转增股本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上市公司(含新三板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而言,由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由其他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法人股东而言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尽职调查常见问题: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还是上市公司,对于其法人股东而言,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或股本,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总结


法律尽职调查常见问题: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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