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22:04:10来源:法律常识
现代社会,诱惑越来越多,诚信越来越差,夫妻之间的感情越来越经不起考验,现象之一就是出现非常多的“私生子”。“私生子”这个词从道德层面讲带有贬义性,是指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父亲母亲无婚姻关系的子女。但从法律角度而言,“私生子”是指非婚生子女,原则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尤其是继承权。不过,我们在实践中尤其是新闻报道中看到非婚生子女要想顺利继承遗产难度颇大,比如下面这样一个案例:
小罗是个女孩,今年22岁,大学刚毕业,在毕业前从来不知道自己的爸爸是谁。后来据小罗的妈妈回忆:她在23年前是某公司的员工,当时的老总武义比她大三岁,对她颇为照顾,因为两个人都是“单身”,一来二去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了,很快小罗妈妈怀孕了,她再三督促武义赶紧领证结婚,武义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到小罗出生,两个人都没有领证结婚;小罗出生后,武义慢慢开始疏远小罗母子,小罗妈妈做完月子就去武义家准备要个说法,才得知武义早已结婚;小罗妈妈知道自己遇上了“感情骗子”,一气之下带着小罗远走她乡。一个年轻女人带着一个孩子有多艰难可想而知,在生活的重压下,小罗妈妈在小罗四岁时和一个工人王某结婚了,小罗的户口也正式落在了王某的户口本上,但与户主亲属关系一栏明确载明“非亲属关系”。
小罗毕业后,妈妈认真的把她叫到身边,把自己和武义的这段关系告诉了小罗,让小罗自己拿主意是否要去认亲。“父亲”这个概念之于小罗的意义不同寻常,自小看到别人都有爸爸宠爱着,她多希望自己也能得到爸爸的呵护啊~思考再三,她决定去和爸爸见一面。
小罗辗转找到武义时,家财万贯的武义正重病在床。“人之将死其言也善”,躺在病床上的武义看着亭亭玉立的女儿,留下了悔恨的泪水,并承诺小罗要好好补偿她,把自己名下一套别墅留给她。不久,武义去世了,武义的配偶和孩子翻脸不认人,迅速提起诉讼,想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各自的继承权。而庭审中,小罗是否属于武义的“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成了案件的主要焦点之一。
律师解析: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如下: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鉴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只要小罗能够证明自己是武义的“非婚生子女”就当然享有继承武义遗产的权利,但是小罗要如何证明自己的身份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小罗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份,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人民法院无法支持其作为继承人分割遗产的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种类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那么在实践中,小罗可以提供哪些证据呢?比如当事人武义的陈述、出生证明、户口本信息、武义的遗嘱、武义亲朋好友的证人证言以及小罗和武义的亲子鉴定意见等等。但当律师问道小罗有上述哪些证据时,小罗一脸茫然,20多年从未联系且刚刚相认的父女,根本没有任何时间、精力和意识去收集这些证据,武义也从未留下遗嘱……
律师提醒:
我们并不提倡非婚生子这种行为,但我们坚决捍卫非婚生子的合法权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非婚生子理应与婚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实践中,非婚生子的困惑主要在于无法证明自己的身份。所以,律师提醒非婚生子女应当提前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及时与父母进行血缘鉴定、要求父母提前订立遗嘱明确身份等等)以备不时之需,也希望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勇于承担责任,为非婚生子女提前做好筹谋和安排,避免留下不必要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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