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23:14:22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瀛台案件回放】
2019年8月,孙某在某县承租了一栋民房,用于经营其美容美发店,但由于孙某所经营的理发店效益不佳,故孙某计划通过非法的手段谋取另外的利益。于是孙某在当地招揽了一些从事卖淫工作的女性,容留卖淫女在理发店的二、三层从事卖淫活动,自己则在店内帮助卖淫女进行“望风”,以此抽取利益。后来孙某的犯罪行为被举报,经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故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孙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孙某承租当地的民房用于经营美发店,但其为了扩大自己的收益,获取非法利益,故其采取招揽卖淫女,容留他人在店内卖淫并提供望风服务的方式获取抽成,故孙某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孙某在到案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不是为了他人提供便利的“举手之劳”,而是触犯法律底线的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