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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03 01:54:31来源:法律常识

「通报」淄博市纪委通报2名党员干部充当“保护伞”案例,另有于欢辱母案背后16人被查!

□淄博新闻网/掌中淄博 记者 刘鑫 报道

9月14日,

淄博市纪委监委召开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监察工作

新闻发布会,

市纪委监委负责同志

介绍有关工作情况并通报典型案例。

「通报」淄博市纪委通报2名党员干部充当“保护伞”案例,另有于欢辱母案背后16人被查!「通报」淄博市纪委通报2名党员干部充当“保护伞”案例,另有于欢辱母案背后16人被查!

今日,记者从市纪委监委召开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监察工作”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反腐败和基层“拍蝇”相结合的要求,立足职能定位,紧紧围绕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和工作推动不力三方面突出问题,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效。截至9月上旬,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实并处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案件23起、24人,其中22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2人受到组织处理;在查实并处结的23起案件中,包括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4起、5人。

根据省、市有关工作部署,从9月上旬至9月30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山东战役”。围绕打好“山东战役”,市纪委监委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执纪监察力度,严格按规定处置政法机关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涉黑涉恶腐败和“关系网”“保护伞”问题线索,确保件件有着落;对“保护伞”问题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绝不姑息;深挖彻查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问题,依规依纪严肃问责,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提供有力纪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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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监察,严肃查处了一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

近日,淄博市纪委监委通报了近期查处的临淄区看守所党支部组织委员、临淄公安分局治安警察大队行政拘留所所长陈加田和巡特警大队副大队长王新利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典型问题。

2014年1月22日,钱某兴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王某超因吸食毒品被临淄公安分局雪宫派出所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拘留期限为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2月4日。王某超被拘留后,钱某兴找到王新利,请其帮忙疏通关系提前释放王某超。王新利请托陈加田予以帮助,陈加田利用职务便利将王某超提前释放,并收受该团伙成员现金50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陈加田、王新利身为中共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其行为助长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嚣张气焰。2018年9月,陈加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由乡科级副职降为科员,涉案资金被收缴;王新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个别党员干部罔顾党员身份、漠视党纪法规,利用职务便利,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执纪监察力度,对党员干部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包庇、放任、纵容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曝光,切实形成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扫黑除恶的良好氛围,为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山东处理16名涉黑公职人员

山东聊城冠县纪委监察委近日公开通报4起已查处的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典型案例,其中3起明确提到,3名党员干部充当了吴学占涉黑团伙的“保护伞”。

自2017年5月以来,山东已先后4次通报查处涉及吴学占涉黑团伙案的公职人员情况。通报显示,涉案公职人员已达16人,其中12人分别受到了警告、开除等党纪、政纪处分,2人被辞退,2人被移送司法。上述16人均为冠县公安系统工作人员,其中2人为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参与吴学占非吸,入干股收好处

8月30日,山东大众网称,冠县纪委监察委公开通报了4起已查处的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典型案例。这4起案件涉及给吴学占团伙“保护”的公职人员3人,分别为: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副科级侦察员许明国,冠县公安局崇文派出所副所长孙汉海,冠县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邢树雷。

冠县纪委监察委通报显示,许明国违规经商办企业,参与、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其中,2010年初,许明国参与吴学占非法吸收存款,为其非法投资公司提供帮助,并由其特定关系人邢某某以干股形式收受好处,介绍他人参与非法集资。许明国妻子吴某某曾以月息2分,陆续在该公司存款,共得利息40余万元。许明国身为一名党员干部,违反廉洁纪律、严重违反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冠县纪委监委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许明国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孙汉海的问题是,违反办案程序。上述通报称,2016年3月31日,孙汉海在处置非法侵入住宅警情时,未及时受案,未将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赵荣荣(吴学占关系人)带离。孙汉海以上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经冠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孙汉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交警邢树雷则存在失职渎职问题。邢树雷负责处理杜志浩(吴学占团伙成员,暴力讨债被于欢刺死者)交通肇事案时,2015年11月16日,冠县公安局出具对杜志浩《取保候审决定执行通知书》后,邢树雷违反《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有关规定,未将取保候审人带至执行的派出所,致使杜志浩脱离监管,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聊城市公安局给予邢树雷降低一个岗位等级处分。

办理两案出现违规行为,分管领导担责

2018年5月30日,聊城市纪委监委曾对4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问责的典型问题通报,提到了另一名涉及吴学占涉黑案的公职人员,系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正科级侦查员张森。

该通报称, 2007年至2015年,冠县东古城镇派出所办案民警在办理孙某某被故意伤害案、王某某被非法拘禁案等案件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未全面客观取证,对案件调查不深入、执行取保候审措施不严格等违规行为。张森作为分管东古城镇派出所工作的领导,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冠县纪委给予张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于欢辩护人、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向澎湃新闻表示,吴学占涉黑案相关案件材料显示,上述冠县东古城镇孙某某被故意伤害案、王某某被非法拘禁案两案均受到一定程序干预。

于欢案处警民警未能保护苏银霞安全,被警告

事实上,在一年多前,于欢案被曝光后,冠县纪委、监察局就曾通报查处10名公职人员。

2017年5月26日,冠县纪委、监察局对于欢案处警民警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2016年4月13日,冠县崇文派出所副所长郭增金带领民警王斌、张宪超、辅警赵一鸣在处置苏银霞警情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带领辅警宋长冉、郭起志在处置源大工贸公司警情时,在多名讨债人员限制苏银霞、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对现场局势稳控不力。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冠县县委、县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冠县崇文派出所副所长郭增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分别给予冠县崇文派出所民警王斌、张宪超警告处分。冠县公安局决定对辅警赵一鸣通报批评,对辅警宋长冉、郭起志予以辞退。 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正科级侦查员刘晓林对分管联系的崇文派出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工作指导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杨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刘晓林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杨军负严重警告处分,对冠县崇文派出所所长栗彦峰诫勉谈话。

两刑警收5000元致逃犯7年后才被抓

随着于欢案的二审改判,2018年3月5日,山东省纪委监委曾公布,查处了两名为吴学占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冠县刑警。

该通报称,2010年7月,冠县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陈利民、原一中队指导员刘西潮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对犯罪嫌疑人李忠、吴龙超、翟新博采取强制措施,刘西潮还收受吴龙超父亲现金5000元,致使吴龙超、翟新博在案发7年后才被抓获归案,李忠归案后不能及时结案移送起诉。2012年1月至2014年7月,陈利民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非法开办的投资公司高息存款28万元,获利7.48万元;2012年5月,李忠在被采取监视居住期间,又涉嫌其他犯罪,陈利民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请托,决定对李忠沿用实际已过期且未交付执行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使李忠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多起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陈利民、刘西潮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二人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李忠正是吴学占15人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成员之一。该团伙被控犯罪9宗,2016年4月14,李忠是向苏银霞母子讨债的积极参与者,并最终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获刑。

作为于欢案辩护人,律师殷清利表示,纪监部门对吴学占涉黑团伙背后的“保护伞”及腐败、渎职问题予以查处,并多次通报,显示了当地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决心。

2018年7月底,山东冠县曾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该县县委书记李春田指出,全县上下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线索摸排和核查上再下功夫,积极发动群众举报,在打伞挖根上再下功夫,深挖问题、彻查线索,从严审查,坚决打掉黑恶势力的“关系网”“保护伞”;坚持标本兼治,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在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中铲除涉黑涉恶问题滋生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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