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02:29:28来源:法律常识
编者按
8月14日下午,作为律新社“V品计划”的组成部分,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创新与品牌发展论坛暨《精品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2)》申报启动仪式在线上成功举办,本次活动也得到了众多婚家法律服务领域的专家大咖的大力支持。
本次论坛上,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魏小军针对遗产管理人这一具体问题进行了介绍,并提出了遗产管理人业务的三大发展趋势。“律新V品”将其整理如下,与各位读者分享。
魏小军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一
遗产管理人业务发展现状及品牌建设
01
整体情况:颇受重视
遗产管理人制度由来已久,但国内引进较晚。继承是千家万户都会遇到的事,相关法律服务是刚需,发展前景广阔。《民法典》正式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后,引发广泛关注。
迄今为止,该项业务主要在三个层面展开:团队自身建设、行业推进、跨行业合作。
首先,团队建设层面有很多探索,进步很大。这里又可以分为四点:
其次,在行业推进层面,相关活动和成果均较多。2021年2月,广州市律师协会在其官网公布了《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同年3月底,深圳市律师协会通过并发布了指引,同时建立了遗产管理人库;许多省市的律师协会都举办了相关活动;杭州市律师协会也召开过多次活动或研讨会,希望在行业层面有所推进。
最后,跨行业的合作非常频繁。杭州互联网公证处首创建设遗产管理人库,重庆律协和公证处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合作打造遗产管理人服务中心;至今,全国范围内的公证处建设的遗产管理人库已渐成规模。此外,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于2021年5月发布了《遗产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1.0版)》,系由律师和学者共同编写而成。
02
业务亮点:全面创新
到目前为止,遗产管理人业务的关键点是创新。后面会谈到,当前按传统方式开展遗产管理人业务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障碍。律师充分发挥了善于创新的优点,把遗产管理人业务推到了新的高度和层面。
创新首先表现在服务时间的提前化。《民法典》所表述的遗产管理人是从继承开始后才有的,境外的遗产管理人或经典的遗产管理人也是从继承开始后才有的,因为继承开始以后才有遗产。但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各个业务指引都把服务时间大大提前,把遗产管理人的业务提前到继承规划阶段。
同时,遗产管理人业务的服务内容是综合化的。遗产管理不再只管分配遗产,还会做继承规划,甚至拓展到财富规划。服务内容多元化,所要提供的服务方式、支持手段也随之多元化。
03
主要困扰:配套机制未跟上,导致展业受限
遗产管理人业务目前的主要困扰的核心还是典型的遗产管理人业务当前的配套机制没有跟上,导致展业会受到较大限制。
首先,遗产管理人产生及确认的相关规范不够具体,对律师展业的支持不足。律师事务所、专业机构可否经推选担任遗产管理人,实务中对此分歧较大。比如在四川某案例中,法院就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的规划式遗产管理人业务空间较大,这也是该项业务目前最大的亮点,但在操作过程中仍会遇到障碍。因为现在没有非诉的遗嘱检认机制,想要在不通过法院的情况下完成遗嘱执行人的确认、获得相应的权利外观会比较难。目前公证机构推行的遗嘱检认基本上还需要全体在先顺序的继承人配合,这使得遗产管理人业务的开展受到限制。
其次,遗产管理人履职、去职的配套规范不足。目前,遗产管理人的诉讼地位、专业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责任认定、辞任或解任规范、审计机制、报酬标准等都不太明确,加之其他的一些展业的非支持性因素,都限制了遗产管理人律师业务的开展。
二
遗产管理人业务发展趋势与品牌建设
第一,司法政策不明的状况会得到改善。遗产管理人制度已经在《民法典》中体现,但要“让子弹先飞一会”——先让实务中的更多问题暴露出来,再逐渐出台司法解释,遗产管理人相关规范过于模糊的局面才会逐步改变。
第二,破产性清算会大幅增加。目前,兜底性遗产管理人是基层组织与民政局,他们都需律师协助。具体方式既可能是由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辅助人、顾问,也可能通过某种方式推动,让律师事务所直接担任破产清算型的遗产管理人。遗产“资不抵债”的情况会越来越多见,引入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进行清算会成为新需求。
第三,与财富管理的嵌合将会得到加强。前面讨论的主动遗产管理业务在本质上应该属于财富传承规划的一种。在这样的背景下,遗产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嵌合一定会越来越深。
总之,遗产管理业务的数量正在增加,跨行业、跨专业合作会加强。律师与金融机构、财富管理机构的合作,家事律师与税务、资本市场等业务方向律师的合作会越来越多。在这个过程中,家事律师会得到专业、渠道上的支持,从而强化其专业品牌及专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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