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04:07:20来源:法律常识
最高法:同村村民之间转让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一并转让?
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收的时候,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是不同的补偿对象。那么在同村村民之间的转让是否涉及到宅基地呢?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蒋女士将三间房屋转让给同村的王先生之后,县政府在土地确权中,将该房屋下的宅基地使用权确认为王先生所有,而蒋女士认为县政府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蒋女士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得到了复议维持的决定,蒋女士将县政府和市政府告到人民法院,主张其并未转让房屋,而且还拥有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蒋女士与王先生关于三间房屋的买卖关系已经被民事判决确认成立,而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处分建筑物时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所以县政府做出的土地确权并没有错误,市政府作出的维持复议维持决定也并没有错误。
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蒋女士的诉讼请求。蒋女士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最终都没有得到支持。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在法律上被视为宅基地一并出卖,这需要出卖人非常注意,而且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如果村民将自己的宅基地出售的话,那么是不可以重新申请宅基地的。所以宅村民要出售房屋时,一定要考虑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后果。
以上就是关于同村村民之间转让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一并转让这一问题的简单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