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找律师,环境执法人员向企业安全员留置送达法律文书是否合法

时间:2023-01-03 04:15:48来源:法律常识

环境执法人员向企业安全员留置送达法律文书是否合法?

【问题】

某生态环境局咨询说:“我们向某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没有看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我们让该企业的安全员接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企业的安全员给领导打电话后,就说不接收处罚决定书,我们就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到了该企业,我们这种留置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吗?”

【解答】

我们认为是不符合关于留置送达的法律规定的,理由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向法律规定的收件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根据上述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的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企业一般工作人员不是法律规定的法律文书签收人。

企业一般工作人员不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员,在企业没有委托一般工作人员接收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企业一般工作人员不是法律规定的被送达人。

三、企业的法定签收人未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态环境部门不能适用留置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根据上述规定,留置送达的前提条件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的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的人没在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及时的联系上述人员,而不是由企业的工作人员联系。这是因为,一是跟法律规定由执法人员送达的规定不相符合;二是无法知道工作人员联系的是什么人员,是不是企业的法定签收人员;三是无法知道法定签收人的回答是什么;四是无法知道工作人员所说的拒绝签收是否属实。故在无法知道是否是法定签收人的情况下,在无法知道法定签收人是否拒绝的情况下,环境执法人员不具备适用留置送达的法定条件,所以环境执法人员适用留置送达应属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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