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17:40:06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王旭东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刑事律师,专注于证券法律服务、企业家犯罪刑事辩护)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可见自首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2个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如果有些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来因种种原因又自动投案的,是否能够认定为自首?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
有学者认为:因为执行机关对逃跑的人员已经失去了控制,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主动投案也可以选择继续逃跑,法律应当鼓励其主动投案,所以可以认定为自首。
作者认为上述观点违背了自首的价值取向,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自动投案的,一般不能认定为自首。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制,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可见并非任何时候都可以自动投案,在被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之后,就不存在自动投案的问题。
其次,如果将此行为认定为自首,会产生不良的价值引导。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然有随传随到的义务,逃脱后归案的属于履行了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其履行了法定义务就认定为自首从而从宽处罚。
第三,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都有逃跑的机会,如果将此行为认定为自首,无疑等于变相鼓励其脱逃,从而为自己创造从宽处理的情节,这无疑是与自首制度设立的价值取向相背离。
综上,一般来说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自动投案的,不论其动机是“害怕”还是“不想继续跑了”或是其他理由,都不能认为属于自首,不具备从宽处罚的情节。
一种特殊情况:如果一开始就是自动投案,取保候审期间脱保后又自动投案的,属于对之前自动投案的否定之否定,仍然可以认定为自首,但是对于这种自首的从宽幅度,实践中应当严格把握,避免罪刑不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