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0 17:49:06来源:法律常识
2013年改行从事律师行业以来,我亲办案件数百起,无论民事、刑事,还是行政诉讼,要么不接受委托,要么接受委托之后必全力以赴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在办案态度方面,我以“专业、敬业、乐业”要求自己,就算是贴钱的法律援助案件,我也是按照委托案件的标准承办,即便如此,也常落“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境地。
律师行业,常有江湖派“吹嘘”的高手律师,从营销方面或者从人性生存本能方面,为获取案源收入等“胡乱承诺、胡吹海侃”,拿着执业证“合法”赚钱,也许无可指责。在金本位、官本位的环境背景下,也许不断上演着“劣币驱逐良币”的故事,专业业务做得好的,不如“营销吹牛”的生存得好,生存不下去的就面临市场淘汰的风险。普通群众,在特殊的环境背景下,就吃“营销吹牛”这些套路。
在我看来,有些“营销吹牛”的手段,与“欺骗”“诈骗”手段无异,然而,我自己目前还是过不来良心这一关。“智者相对于愚昧”当然是一种资源,我们国家未接受高等教育的普罗大众太多太多,掌握知识或者专业的“智者”,当然可以利用普罗大众的“愚昧”赚取生存资源,甚至合法掠夺。有时候是非、黑白是颠倒的,众生常处于“无明”状态,若利用别人的“愚昧”赚钱,虽然我一贫如洗,我却不知道自己如何安放自己的灵魂。
有些当事人,就很吃“北京律师”的套,似乎“北京”二字具有某种优势,而实际上,即使是北京的律师,专业水平也未见得就比当地律师高,也未必能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诉讼有时,就充满了不确定性。
当然,社会上很多人是不理解律师这个职业的,有些人认为:律师一年到头赚不了几个大子儿,整天拉动着面部肌肉强词夺理,无理强占三分,整天得为填饱肚子拉生意,年轻时还可以如此,年老了怎么办,一把年纪了还站在法庭上吵吵嚷嚷,连最基本的生存的没有保障。
虽然如此,律师却是我无法放弃的职业选择,这个年龄也不可能再改行做其他的了。看到 别的律师“赚大钱,开豪车”,很“成功”,但是他们和我关系不大。我只需遵从内心的脚步,努力做好自己的事,对得起当事人的信任,不负委托,对得起我对律师这份职业的尊重,那就足矣。
近日,贵阳市白云区法律援助中心打电话了过问我:是否在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抢劫案上,为被告人徐某某提《非法证据排除》,责怪我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没有向法律援助中心汇报,没有得到批准,以后如果要提《非法证据排除》或者其他否定公诉方定性的辩护观点,要求要先行向法律援助中心汇报后才能提。
此举让作为律师的我,感到伤心、绝望、愤怒,而又无可奈何,这就是环境、背景。负责任的、免费的法律援助案件,我尽心尽力,努力辩护,我不知道何错之有,却受到来自法、检、司的质疑和设限。
我一度质疑自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权,按理不应受到无故干涉,哪里去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要先汇报给法律援助中心批准?程序性辩护不能提?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收到了刑讯逼供后,除了自己喊冤以外,不能借律师的嘴喊上两嗓子?
我的结论还是很积极的,就是:如果我的能力只能让我穷困潦倒,那穷困潦倒就是我的价值。此种价值有三:
一是,衬托公务人员的权威,稳定的工作才是最安稳的工作。
二是,衬托同行律师的成功,让其成功有了可以参照对比的反例,否则,无对比的情况下,其成功又在何处?
三是,反衬荣华富贵者的高贵优越,高人一等。
即使我挣不了多少钱,,下次我还是会提出自己的辩护的观点,我不会因为一些干涉,就阿谀奉承、逶迤迎合,要对得起自己专业,法律应是最终的参照,我只能对得起自己对律师职业的尊重。如果法官、检察官不理解这种尊重,那么他们对自己的职业不尊重,至少不专业。
很不幸的,作为庭审的对手,偏偏遇到了我孙大律师,无论是谁,孙律师都会尽最大的努力提出法律专业的回应与对抗,对“对手”拿出最强的对抗,这也是对“对手”的尊重。
最后,再进行一下自我激励:
英雄自古铁肩
千里驱驰无怨
仰天长啸九重山
挥鞭一声好汉
手执银索下凡间
缚住苍龙义胆
世事艰险多苦辛
誓斩妖罗十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