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3:10: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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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在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桔色成人”的橙色招牌格外显眼。原本正在装修的店铺大门紧闭。
近日来,店铺遭到附近小区业主们的抗议。“卖的是啥子嘛,不应该开到居民密集的小区门口来,对孩子的影响不好。”反对业主中有人上门沟通,有人向物业反馈,有人打12345热线投诉……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这家店是“桔色成人”的四川运营中心,工商手续齐全,房屋是从一位私人业主处租赁的,里面主要是办公区域和展厅。
目前,经街道办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查验,其工商执照齐全。但部分招牌不合规,街道办城管科已要求整改。而对于后续该店是否会继续营业,店铺工作人员没有给出明确答复。
小区外开成人用品店引业主反对
店家:正在装修,合规合法
该店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的世豪嘉柏小区侧门,紧挨的是一排底商。二楼的商户还没开业,但“桔色成人”“四川运营中心”的招牌已经挂出。店铺还在装修中,一楼大门紧闭。
“桔色成人”“四川运营中心”的招牌已经挂出
“店铺就是这两天(准备)开的,现在还在装修阶段。就是有些小区业主不让我们开店。”在小区外,红星新闻记者遇到了这家桔色成人店的工作人员。该店的招牌挂的是“四川运营中心”,工作人员透露,这家店本来是作为办公区域使用,会有一个展厅。
“我们是合规合法的。”一旁另一位该店工作人员表示。“最开始没有业主反对,最近这几天就有业主不让开店了,现在的情况对我们开店肯定有影响,啥都干不了。”其他的工作人员拒绝透露更多信息。
10月27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成人用品店租下的店铺属于私人业主所有。该店在装修时也曾向物业出具过相关手续,装修手续齐全。“现场我们去看过,现场呈现出来的就是办公区。”该工作人员透露,有部分业主通过物业和小区群都表达过反对意见。“目前这件事相关部门已经介入了,物业可以做的就是积极配合。”
反对业主称小区孩子多
担心带来不良影响
为什么业主反应这么强烈?在小区里,红星新闻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业主,其中两位业主表示:“无所谓,只要不影响自己的生活。”也有两位业主表示强烈反对开店。
“虽然是小区侧门,但很多业主进出都是走这个门,抬头不见低头见。我们小区住户上千户,小朋友也很多,像是一个5岁娃娃,他对整个世界都好奇,问大人这是啥子意思,你怎么解释?”小区业主敬女士表示,“如果我给小朋友解释,他本身年龄小又不太明白,也担心会起到反效果。所以我觉得对于青春期的孩子是有影响的,成人用品店开在那个位置是不恰当的。”
“你想,如果店铺是办公用,那店内就会多多少少涉及到仓库。我们担心的也是这个带来的后果,怕后续会引来其他的不良影响。不是无缘无故不要它来,是怕后患无穷。”敬女士家里有一个4岁的女儿,“我本身的焦虑情绪没有其他家长业主那么大,但我也觉得这个位置是不对的。”
也有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说,之所以反对强烈,是担心开了一家后,会不会有更多成人用品店也在附近开设,影响不好。
“桔色成人”店铺
街道办:
营业执照齐全,但店招未经审批,已下令整改
10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来到了成都市武侯区簇锦街道办。街道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已有市场监管所、城管科等介入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通过街道办党群工作部向街道办市场监管所了解到,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核查了该店的营业执照,执照齐全。其次,街道办城管科查验,发现该店招牌未经报备和审批,店招设计本身存在部分问题,目前已经下令整改。
成人用品店的选址开设有无更多额外的特殊审批要求呢?街道办工作人员表示,从街道层面职能来看,街道办没有关于成人用品店特殊的监管、审批要求。
那么,这家成人用品店还会继续开吗?10月26日,该店工作人员没有正面回复。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表示,截至目前,成人用品店和该店铺房东都没有联系过物业,下一步也会配合部门行动。
律师说法:
目前法律并不禁止成人用品店开在小区门口
商家在经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规范
成人用品店能否开在小区门口?商家应当注意什么?对此,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陈小虎认为,“目前法律并不禁止成人用品店开在小区门口,只要有合法的证照就可以营业。当然,商家在经营过程当中也要特别注意规范。比如防止未成年进入的标语及措施、成人用品店的门头招牌、字号和宣传内容不得有露骨、涉黄图片等。如果宣传确实过分、露骨,是不允许的,若是涉黄的话,派出所有权进行处理。”
“首先,成人用品店在政策上是否有特殊经营要求,如果没有的话它和其他的商户是一样的,只要有相关手续就不能因为可能对小孩有影响不让别人开。其次,政府相关部门也来查过,如果没有违法违规行为,那店铺就应该正常营业。最后,小区业主担心对小孩成长有影响,不应该建立在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家长应该合理引导小朋友,性教育本身也是重要一环。此外,对成人用品店经营者而言,应该遵守相关经营规定,不对未成年人出售商品。”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刘秀也表示。
红星新闻记者 颜雪 实习生 杨薇 摄影记者 陶轲
编辑 柴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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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未婚同居是非常普遍的行为,但也要面临更多的问题,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在同居期间生下了孩子,孩子应当由谁抚养?循定律所成都婚姻继承沈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律师解析】
抚养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这里的子女不仅指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还包括人工生育子女(人工授精和代孕)、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对于非婚生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如果双方不能就孩子的抚养权协商一致,或今后就孩子的抚养权产生诉讼时,法院会按照以下情形来判决孩子的抚养权:
1、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由父亲直接抚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2、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对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律师叮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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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忠诚协议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约定的夫妻双方不得违反的婚外性行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以变更夫妻人身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
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川恒律所表示赋予夫妻“忠诚协议”以法律拘束力并不意味着协议的一切内容都是有效的,只有对“忠诚协议”的有效性进行一定的限制才能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条款无效。如在“忠诚协议”中约定,主动提出离婚者,需对另一方进行赔偿。此类约定因违反了我国对于婚姻自由的规定,而不会受到法院支持。 对于这些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的条款,可以借鉴美国《家庭解散法律原则》的方法: 由于“订立协议时处在不同生活环境下的当事人充分察觉协议条款的影响的能力的局限性”,应将婚姻协议在强制履行时是否公平作为要件之一,并将公平理念细节化,使之具有操作性。在实践中,首先判断婚姻协议签订后是否发生了“重大情势变化”,如果有,法官要结合下列因素判断是否公平: ( 1) 协议的结果和无协议的结果之间差异的程度; ( 2) 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 ( 3) 履行协议对当事人的子女的影响。对违反公平的条款判定无效。
(二)法无明文规定时依照伦理道德裁判。由于“忠诚协议”是规范夫妻感情生活的,它的纷繁复杂决定了协议中规定的许多内容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比如“夫妻间要保持每星期两次的性生活”、“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夜不归宿”、“不得对配偶爱答不理”等。但是法无明文规定并不意味着法官无从审理案件。《婚姻法》带有明显的伦理性。伦理就是维护人们之间的正常关系和次序的道德标准,婚姻家庭关系比其他人际关系具有更深刻的伦理性,《婚姻法》在修订中多次将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上升为法律。
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不仅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且具有强大的道德力量和教育作用。所以在遇到上述问题时,法官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尽量从当事人双方的感情基础出发,结合社会普遍认知的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来审理案件。例如: 如果夫妻一方仅以对方没能依约“保持每星期两次的性生活”而认为当事人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按照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一般要求,判决该“忠诚协议”无效,以达到维护家庭稳定、教育双方要互敬互爱、呼吁所有家庭用心经营文明婚姻的目的。
(三)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视为未约定。夫妻“忠诚协议”是依据婚姻当事人的一般认知订立的,很少涉及法言法语,甚至有些内容的界定很模糊,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在婚姻背叛实际发生时,因条款的界定不清使得“忠诚协议”无法生效。比如协议中界定“忠诚”常用“彼此相爱”、“不能嫌弃”、“不沾花惹草”等来形容,而这些词语纯粹是由道德的评判标准确定的,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法律毕竟不是万能的,它无法调整和规制人的感情世界。法官在审查这样一份约定不明确的的“忠诚协议”,因没有衡量和判定的标准无法认定双方是否还相爱、是否 “身在曹营,心在汉”,只能视为忠诚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
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家庭协议,而家庭生活本来就是法律在社会管理中发挥影响和效力比较薄弱的地方,是否有效除了考虑夫妻签订协议时是否出于自主自愿,重要的一点是考虑该协议的效力是否会影响到社会、他人的利益。
社会生活中夫妻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出于道德压力或者内心自责,自愿放弃所有财产,净身出户,如果不牵涉案外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并不会强制干预,更不会主动出击,认定过错方放弃财产的行为不合法。川恒律所表示但即使是签订了书面的夫妻忠诚协议,如果夫妻忠诚协议内容对夫妻财产的处理会直接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生活和稳定,即使有明确的惩罚内容,也可以由法律进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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