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04:49:18来源:法律常识
1。劳荣枝案二审已经过去14天了,广大网友们认为劳荣枝在二审法庭上“光彩照人”“反唇相讥”“据理力争”的底气来自于她二审时的辩护律师吴丹红。
吴丹红这人确实十分也得,自称“吴法天”,现年44岁可谓年富力强,他20出头就相继获得了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硕士学位,随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就读博士, 是北大博士后,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他同时还是一名兼职律师,造诣颇高,是法律方面的大拿;先后主持、承担了多项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获得过“第一届全国中青年刑诉科研成果奖”、“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优秀成果奖”等学术荣誉,是打官司方面的行家里手。
吴丹红接手这个案子有使命感,就是“想通过个案的程序公正,推动中国法治向前走”。他自诩早实现了财务自由,不是为了钱。
“那些说我蹭热点的可以歇歇了, 这个案件是家属主动委托我,不是我去找的。如果不是限制会见,我一个字都不会公开说。还有说为名利的也太小看我了,我早已料到一些法盲的骂声。 我有更大的野心,就是想通过个案的程序公正,推动中国法治向前走。” 。
吴法天多次在网上发表针对热点案件的看法,如“彭宇案””吴英案““药家鑫案”等。对于媒体报道对案件的影响深恶痛疾, 他说“媒体审判”是司法大忌。
吴丹红愿意为劳荣枝辩护,就显示出这个案子绝不可能是一般的刑事案件了。
法律界某些人士得知劳荣枝案二审的辩护律师是吴法天、赵德芳后,在二审开庭前就预言 : “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几率在增加。” 。
2。重读转自《最高案例》公众号——吴丹红和赵德芳撰写的《劳荣枝案二审辩护词》,个人认为二位的辩护词有理有据有节有力,不同凡响;似乎是专门针对公检法叔叔的短板来说事的,也就是专打公检法叔叔们的软肋——该案年代久远、死无对证,没有完整的证据链;如果遵照法律程序正义的原则 ,谁具备取证的能力呢(案发20年前,法子英已经死亡了)!
由于吴丹红本人作过声明不得转载他的《劳荣枝案二审辩护词》,小编无法给大家展示全文 ;择重点诠释一、二。
1)吴法天在辩护词中,直批“一审程序违法,增加未起诉的罪名”。他指出劳荣枝案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力, “应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但一审中,而实际上一审时却仅让三名法官审理此案,属于程序违法,希望发回重审。” 。
劳荣枝案是否属于“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值得商榷,这个案子凶手手段残暴牵涉了7 条人命,且时间跨度长,已经超过了20年——案件本身已经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了;不过社会知名度高不表明“对社会影响重大”,如吴亦凡案、郑爽代孕弃养案子、范冰冰偷漏税案等的社会知名度都炙手可热,但是对社会并没有产生过重大影响。
但是劳荣枝案却满足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诉法解释》第213条的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三)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 。
据公诉方指控的罪名,即便劳荣枝不判死刑,依四个案子中的抢劫与绑架罪,数罪并罚,是“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而一审法院审判时,只有三名法官对此案进行审理,这就违背了《刑诉法》,单凭这一条“发回重审'就找到理论支撑。
2)熟知法律程序的吴法天还指出“一审法院无权增加劳荣枝在南昌案件和温州案件中故意杀人的罪名”。
一审时检察院在南昌案、温州案中起诉了劳荣枝抢劫罪,并没有指控她犯有故意杀人罪,但是案子到了一审法院,却“增加了劳荣枝故意杀人的罪名”。
本来公检法是各司其职的,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是“不告不理”——没有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的案子法院是不受理的,这要遵照办案程序;一审法院是无权增加劳荣枝南昌案、温州案故意杀人的罪名并针对这个罪名进行量刑的,这个做法违背了程序正义。
3)作为一种职位, “检察官助理”是“无权出示证据、无权对证据发布意见的”,可这个案子在一审时偏偏是检察官助理了完成非常关键的质证等环节,也触雷了,违反了“回避程序。” 。
虽然劳荣枝作过有罪供述,自认了一些犯罪事实,综合作案过程她是有罪的;但是程序正义是法律对所有人自身权益的保障,不追求程序正义就没有现实办案的公平公正;只有程序公平了诸如疲劳审讯、逼供诱供、恐吓威胁等不良取证作法才会得到遏止和根除!
吴法天真是不鸣则已一鸣惊人,他的辩护词充分 体现了他追求中国法制程序正义的理想,并确实在为实现这个理想而奋斗,《劳荣枝案二审辩护词》铿锵有力,堪称二审辩护词的典范;显见为了劳荣枝案的发回重审,他事先做足了功课。
3。二审开庭后,吴法天还提出了四个证据,这些证据与他的辩护词一样,都在不同的方面都有一定的杀伤力;二审结束后思忖这些证据,感觉非常有分量,也许凭着这四个证据劳荣技案会发生转机呢—
1)第一个证据是对劳荣枝曾经的一个同窗好友孙女士的采访视频。
8月20日,审庭审已经进行到第三天也是最后一天,劳荣枝全盘翻供,辩称自己受法子英胁迫作案,还被他强奸致两次堕胎,自己也是一名受害者,很无辜……
但是,人命关天,7条人命哪;凭此就可以洗白、减轻罪行?就可以弄个胁从犯的身份?
公诉方不依不饶,不为所动,并没有相信她的无稽之谈!
这个时候吴丹红作为辩方律师出示了一份视频证据,这是一段孙女士接受采访时的场景再现,经法官允许当庭播放;孙女士面对镜头称自己与劳荣枝同窗多年, “印象里,劳荣枝是一位温柔漂亮的女孩,不爱慕虚荣,自己绝对不会相信劳荣枝会杀人的。” , “法子英给人的感觉很冷漠,阴森森的。” ,孙女士还为当年没有劝阻劳荣枝跟法子英在一起(谈恋爱)而自责过。
效果立竿见影,劳荣枝看了这段视频,情绪起伏,百感交集,突然很伤心地哭了起来;她的嚎啕一度盖过了视频中传出的声音。
虽然公诉人当庭驳斥“该视频中存在明显剪辑过的痕迹,不符合视频证据的构成要件”,但是,这个视频横空出世后,确让劳荣枝在现场体现出了“柔弱”“孱弱”“温情”的一面,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她自己的话——自己当年单纯、摆脱不了对法子英的恐惧与依赖、是胁从犯;可见作为律师的吴丹红出手是多么犀利了。
2)。吴丹红还展示 了当年抓捕法子英视频画面。
视频显示 ,法子英桀骜不驯,即使落网了也根本没有作为杀人犯罪的羞耻感、绝望感与恐惧感,甚至没有拿身旁的警察叔叔当回事;身陷囹圄了还暴露出自己的凶狠,残忍,让人相信这是一个十恶不赦的、没有人性的歹徒。
而劳荣枝被抓捕之后,少有露出狰狞的面目,用吴法天的话来说就是“听话,没有任何的反抗。” 。
吴法天想以此证实二人力量不对等,性格差异大,劳荣枝是被裹挟作案的。
3)第三个证据是他转发的“潇湘晨报”编发的一篇文章,在这篇文章中,作者阐述了有关劳荣枝一审被判死刑的证据细节。
作者也是一位法律工作者,通过对这篇文章的分析,可以看出一审对劳荣枝量刑过重——是耶非耶?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对此小编不置喙,也不作分析了。
4)。吴法天援引了一个跟劳荣枝案类似的案件的判决情况,这个案件的判决书显示,其中的也参与了绑架、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只被判刑了12年的有期徒刑。
吴法天出示这个证据,等于间接地表明他认为劳荣枝没有犯杀人罪,只能按绑架罪与抢劫罪来量刑了。
四个证据的出现 ,体现了作为资深资深律师的专业度,一般的人真不会动这样的心思 ,找这样的证据;所谓用证据说话,以理服人,吴丹红做到了!
4。或许更换律师后,劳荣枝明白法院没有掌握她犯下杀人罪的确凿证据,所以,才在二审时凛然对抗, “据理力争”,甚至反诘公诉方提出的问题——有的问题针对非常强,如“你去法子英”、“(杀人时)我出去了”、“我(当时)不知道他杀人了”等 ;由于公诉方没有铁证证伪,法庭一度出现了短暂的尴尬局面;以此判断,劳荣枝的个人辩护对改判也是有促进作用的。
再加上吴法天深入浅出、鞭辟入里的辩护词和他出人意料的、有一定力量的四项证据。
我猜测劳荣枝案被改判的概率在进一步提升,即使是判其死刑,也可能是四案中的数罪并罚的结果,而不会直接说她犯下了故意杀人罪。
现代司法倡导“疑罪从无”,疑罪从无是现代刑法“有利于被告人”人权保障的一个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疑罪从无在法院审判阶段的具体要求是:对“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 。
目前的法制环境对劳荣枝翻案无疑也是有利的,有可能劳荣枝案会成为我国法制建设道路上“疑罪从无”的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