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05:01:57来源:法律常识
黄女士看中南宁市长虹路5号荣和悦澜山的一套房产,交完2万元定金后,对购房合同有异议,请求跟开发商——广西荣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和集团)协商更改遭拒绝,最终未能签约。而开发商以她拒绝签订合同为由,拒退2万元定金。
律师认为,买卖双方对合同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开发商应退还定金。3月3日下午,荣和方面回应称,黄女士定金一事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荣和悦澜山楼盘处。除特别说明外,本文照片为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王斯摄
黄女士告诉记者,今年2月18日,她在南宁市长虹路5号荣和悦澜山销售中心看房,看中了一套91平米的房产,总价140余万元,并在当日交了定金2万。2月25日,她去签订购房买卖合同时,认为合同中有很多不合理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对于购房者有失公平。比如其中一条条款是:在规定期限内,即便办不了不动产证,开发商也仅赔偿已付房款千分之一。
黄女士对购房合同中有关办不了不动产证的违约金责任约定有异议。黄女士供图
“满打满算我们付完全部房款140万元,不动产证办不下来,我们也只能得到1400元的补偿,这个赔偿约定实在太轻了。”黄女士说,她也有所耳闻,荣和集团旗下的有些楼盘交房多年,却一直办不了不动产证。因此,她要求和开发商协商修改该条款,但开发商不同意进行协商和修改。最后,双方未能签订购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就以她拒绝签订合同为由,拒绝退还2万元定金。她认为,合同未能签订,并不是她的责任,开发商不退还定金不合法。
开发商置业顾问一直强调,购房合同不能轻易修改。黄女士供图
3月3日上午,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来到荣和悦澜山(又名荣和云顶)营销中心,负责黄女士一事的置业顾问罗某姗表示正在接待顾客,不便接受采访。该营销中心负责黄女士一事的销售经理周某竹,则表示必须预约后才能对此事回应,并留下记者的联系方式。
直至当天下午5时许,置业顾问罗某姗电话回复记者称,黄女士定金一事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黄女士可联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处理。
荣和悦澜山营销中心又名为荣和云顶营销中心。
因对购房合同有异议,导致合同未能签订的,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覃茂江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也就是说,黄女士与开发商的情形不适用定金罚则。因买卖双方对房屋买卖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所以,开发商应把定金全数返还给黄女士。若开发商执意不肯返还,黄女士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追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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