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06:08:27来源:法律常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无论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通常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后因为种种原因,夫妻双方可能会签订一纸协议,将房屋约定仅归其中一方所有。那么,在正式办理变更手续之前,这种约定能被撤销吗?在离婚时能否以此作为证据而请求法院加以确认呢?持否定观点的人通常会以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作为依据。认为既然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所以协议可以被单方撤销。事实果真如此吗?接下来,本律师以曾经办理过的一起涉及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案件为例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该房屋被登记在了夫妻双方的名下。由于男方出轨被女方发现。男方为了表示悔改,而与女方写了一份《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书》。其中约定,上述房屋所有权全部归女方所有。此后,双方没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直至离婚。
离婚时,女方拿出协议书主张房屋为其个人财产。男方则反对,并以上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认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之前,自己有权撤销该协议。所以房屋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男方的上述理由,本离婚律师并不认可。原因在于男方引用的法律规定乃是适用于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给对方的情况,并不适用于夫妻共有房屋的处分。举个简单的例子: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并被登记在了女方个人名下。此后,双方就该房屋签订协议书约定房屋所有权全部归女方个人。该房屋本就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自如办理变更手续的必要。那么,男方能以“未办理变更手续”为由而撤销该夫妻财产协议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由此可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内约定,与个人财产的约定在法律效力上是存在区别的。该案的最终判决也支持了我方的观点,认定该房屋仅是女方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