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09:15:52来源:法律常识
镜头回放
2017年7月26日17时许
临清市烟店镇新汽车站附近
2017年7月26日17时许,临清市烟店镇新汽车站附近,忽然聚集数十辆出租汽车,从车内涌出百余人,胳膊均缠绕白毛巾,手持钢管、铁叉,在许某某、刘某某等人的指挥下,疯狂向与其对峙的三辆出租车打砸,附近群众惊慌失措,纷纷逃离;8月8日、8月9日接连两日,许某某、刘某某又纠集多人在烟店镇等地将一人砍至重伤二级、砸毁他人汽车一辆,一时间群众惊魂四起……
案件移送审查后,东昌府区检察院迅速成立办案组对该案犯罪性质进行甄别研判:许某某等人的犯罪团伙,先后在临清市烟店镇、冠县馆陶镇,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气焰嚣张,手段残忍,不计后果,主观恶性较深,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给被害人带来巨大心理强制,社会危害性极大,该案符合恶势力团伙犯罪认定标准。2018年10月24日,该恶势力犯罪团伙顺利判决,并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2018年度优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暨参与社会治理案件”。
一记:追捕两人
阅卷发现,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引起办案检察官的沉思。经审查,高某某系累犯、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两起犯罪,并起主要作用,若继续对二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能保证顺利诉讼。经研究决定对2人逮捕,交由公安机关执行。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八个月、四年四个月徒刑。
二记:撤案一人
提审刘某某时,发现其系未成年人,始终哭泣,对于参加斗殴后悔莫及。经过进一步查证,发现其受到其他恶势力成员蒙蔽,仅仅参加一次聚众斗殴犯罪,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并非该起聚众斗殴犯罪的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案发时他还没有下出租车,斗殴已经结束,所起作用比较轻微,不宜按犯罪处理,建议侦查机关对其作撤案处理,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三记:开庭一次
由于前期证据固定到位,案件一次开庭,未补查任何证据,顺利判决。许某某、郑某某两起案件由侦查机关分两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中发现有诸多问题需补充查证,为不在公诉环节贻误战机,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认真审查卷宗,列出补查事项21条,多次与侦查机关召开案件会商会议,补查材料70份,在短时间内查清犯罪事实;同时建议侦查机关加大对在逃的人员追逃力度。
四记:AB角色
庭前针对罪名多、被告人多、案情复杂的特点,东昌府检察院公诉专案组进行了A、B角色分工,每人均有重点负责的罪名和协助负责的罪名,针对分工,每人负责制作具体罪名的对各个被告人的讯问提纲、质证预案,辩论提纲,并多次组织召开专案组会议集体研究,反复论证后定稿。庭审中,公诉人针对各个被告人翻供的情形,将重心转移到质证环节按照既定方案,有条不紊的分组展示证据,庭审结束时,被告人均认罪服法,表示接受法律处罚。
五记:破网打伞
办案人提审恶势力团伙主犯许某某时发现,其在缓刑期间,又纠集人员将他人砍至重伤,但是案件调解后未进入诉讼环节,长期在有关部门搁浅,直至2017年其再次犯罪,重伤韩某某后,这两起案件才进入诉讼程序。2018年7月24日,东昌府区检察院将该违法违纪线索上报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市检察院研判后,及时移交市纪委监委,相关人员的失职行为得到相应处理。
六记:治根治本
办案中发现,恶势力犯罪活动极大危害了临清市烟店镇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了社会秩序,反映出当地党委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存在不到位的情形。2018年7月27日,向该镇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大治安防范和管理力度,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对社会闲散人员、流动人口的管理。该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予以回复,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