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13:13:49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81执975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张丹
性别:女
年龄:31
住址:南京市溧水区石湫街道桑元蒲村三元村96号
身份证号:320124********1849
立案时间:2019-03-18
执行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 被告罗剑峰、张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借款本金2204557.4元及利息88640.67元(算至2018年5月31日,自2018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给付之日);二、原告对被告罗剑峰、张丹提供抵押的船舶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的律师代理费45000元由两被告承担;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5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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