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13:23:49来源:法律常识
做生意遇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筹莫展的老板以为遇上“贵人”
刷刷汇钱过去,等着做大买卖
没想到这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居然是个冒牌货,专门给人“挖坑”。
基本案情
刘某某1996年因骗取他人摩托车被判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因冒充法医、谎称认识领导可以办事等骗取他人财物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2016年刑满释放后刘某某仍不知悔改,再次多次诈骗。2018年1月,刘某某谎称是某市政府特勤大队队长、市领导司机,与某建筑商认识并取得信任。随后刘某某分别建立头像为某市市委书记、某市公安局局长照片的微信号并推荐给该建筑商加为好友,刘某某操作上述微信号,冒充市领导以办理取保候审、工程招投标、购买车辆、借贷等为借口,多次骗取上述建筑商人民币150万多元。
2018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冒充某市政府工作人员骗取某商家的空调、路灯及安装费共计14万多元,商家安装完后,刘某某一直没有支付上述款项。
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冒充某市市政府保卫科工作人员先后多次以先提货后结算的方式到市区某饼家购买价值3万多元的月饼和蛋糕,刘某某提货后以流程审批等为由一直没有支付货款。
法院判决
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云城区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财物的用途等,以虚假信息骗取多名被害人的财物,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刘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了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两次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本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温馨提醒
诚实做人、勤劳致富,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遵纪守法,通过自己的努力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不要妄想不劳而获和“赚快钱”,更不要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等违法犯罪的事情,要不然等待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
随着网络的发展,经营方式变化多样,但交易风险同时也在提高,广大企业家、商家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合法合规经营,通过合法、正规渠道获取工程、客户等信息,不要轻信他人宣称的“领导身边人”、“独家信息”和“内幕信息”。洽谈生意,特别是第一次洽谈生意时应仔细辨别、核实对方的身份,以免被骗取财物。诈骗方式多种多样,人民群众应更加谨慎提防,杜绝诈骗,护住“钱袋子”。
来源:云浮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