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13:51:01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相关规定,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侦查的需要进行“勘验、检查”以协助查明相关事实。从最高检的规定来看,有关“勘验、检查”的规定与公安部的规定大体相似,但也有几处明显的差别。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勘验、检查”的规定与公安机关的规定有哪些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勘验、检查”部分缺少关于控制案发现场和处理尸体的规定,其原因在于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有类似的要求,而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就没有这些情况。除此之外,与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勘验、检查”的规定比较,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规定主要有以下9个不同:
1、检察人员的人数没有要求;
——公安机关规定必须侦查人员二人以上。
2、勘验时与案件无关见证人需要两名;
——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3、只有录像要求;
——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公安机关的规定是录音录像。
4、明确人身检查需要法医或医师;
——必要时,可以指派、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
5、明确只能由医师进行生物样本采集;
——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
6、强制检查的决定权在检察人员;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而公安部的规定是侦查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
7、人身检查应合理;
——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者贬低其名誉、人格的方法。
8、个人隐私应保密;
——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9、明确了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范围。
——侦查实验,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国杰律师说》认为,在“勘验、检查”的有关规定中,虽然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时的规定从大体上相似,但由于涉及案件一般不像公安机关面对的案件类型那么复杂,因此,在一些具体的处理规定如现场控制等问题上就没有公安部的规定明确。但是,最高检有关“勘验、检查”的规定中,还是有九个方面与公安部的规定有明显不同。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厘清这些不同,就是分清各自程序的差异,就是程序辩护中的重要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