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18:15:29来源:法律常识
“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在生活中的适用与后果也是大不相同。接下来就跟着小编走进订金和定金的法律小课堂吧。
一、订金
订金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支付方式,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即订金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故订金是可以退还的。
且订金一般作为主合同的一部分,与主合同是密不可分的。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要承担对主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定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从中可以看出定金是一个已经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既然是担保形式,如果双方均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则该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但若是“买家”不履行合同,则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是“卖家”不履行合同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定金的退还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了。
而在法律上,定金也有着严格的条件:
(1)定金合同具有从合同的性质,故主合同的有效与否对其是否有效是至关重要的;
(2)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该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故必须实际完成交付,否则合同不成立;
(3)定金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三、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中可以看出守约方享有一定的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还是适用定金条款。但要注意的是这二者不能并用,由于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而违约金也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实在有违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