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20:19:07来源:法律常识
张三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过了两天,被委派到甲公司的分公司工作。工作一天后,张三觉得自己不太适应公司,于是递交辞职申请,在回家的路上,李四开车走神撞到了张三,张三当场死亡。
现在问题的争议是,公司该不该赔偿?张三属不属于工伤?其实是属于工伤范畴的。
有些人认为,都辞职了还算工伤,是不是对企业要求太高了?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哪里?有两个点不能忽略,“上班当天就辞职”、“回家途中遇车祸”。
那么就延伸到一个问题,张三是否处于上下班途中?就算是辞职,算不算在上下班途中?当然算。如果张三辞职后第二天再去单位拿遗忘的东西,这种情况下,其去程返程均与工作没有关系,肯定不能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再者,员工辞职是劳动者的自由,不论是其上班第几天辞职,都不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也就是说,员工在岗位时间长短,影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影响,因此张三上完一天班,再辞职的活动本身,也属于工作的一部分。
那么,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有什么前提条件?根据人社部相关规定指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
1.在上下班途中;
2.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
3.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以外的情况还算不算工伤?那就会存在争议了。比如,自己骑车摔倒受伤、不小心掉井盖里面了等情况,虽然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前者是自己主要责任,后者则不符合交通事故,所以三个条件为充分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根据法院查明,事发当日,张三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离开单位几分钟内,而发生事故的位置就在张三回家的既定路线上,符合下班途中这一基本的事实判断。其次,张三受到伤害是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很明显在这场事故中,车主李四负主要责任。
如果张三发生事故的时间是离开单位很久,又不是其必经的回家路线,那么是否构成工伤就会存在争议。
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最终认定张三属于工伤,这样的判决合不合适?合适的不得了,有理有据,深入人心。
通过此案我们还可以了解到,工伤保险制度立法目的和价值,就是为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生命安全。
存在争议的案件不少,但是司法总是站在绝大部分普通人这一边。
王五出差返程途中突发疾病,经多日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人社部门认为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才宣告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这样的宣判符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朴素认知?当然是与之背离的,后来,此案经检察机关抗诉后,王五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所谓的充分必要条件只是一个框架,作为参考,也就是说只要满足那就是板上钉钉。不满足那就存在争议,争议如何去解决?就应当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
劳动法必然要在立法价值与具体司法实践中,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置于首要地位。这也是我们理解劳动关系的基本立场,和基本价值判断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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