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19:21:49来源:法律常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如何进行结算工程价款?
裁判规则80
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在结算时应当据实计算工程价款。如果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承担责任的,承包人仅就合理范围内的误差承担责任;对超出合理范围的误差,宜视为已经超出承包人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范围,应当据实结算。
当前,在工程招标中普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做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在建设工程投标时,招标人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按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投标人提供工程量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的数量清单,供投标单位逐项填写单价,并计算出总价,再通过评标,最后确定合同价。由于建设项目涉及的内容十分繁杂,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往往存在漏项、错项,对此,在结算时应当如何处理?
首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第8.2.2条规定:“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因此,“如果施工合同没有约定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的责任承担,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的贡任”[1],也就是应当据实结算工程价款。
其次,如果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供承包人参考,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错项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应当如何处理?就此,广东地区法院采取了相对折中的观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2015)粤高法民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中学广州学校建设工程工合同纠纷案”中,2010年10月29日,黄冈中学广州学校发出《建设工程施工邀请议标招标文件》,就黄冈中学广州学校校区工程进行招标,要求工程报价方式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且工程量清单必须使用招标人的工程量清单。2010年12月14日,广州二建公司向黄冈中学广州学校出具《黄冈中学广州学校一期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载明投标报价总计48,188,906.10元。2010年12月22日,广州二建公司(承包人)与黄内中学广州学校(发包人)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48,188,906.10元,实行总价包干。2010年12月27日,广州二建公司与黄网中学广州学校签订《补充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实行总造价包干制,总造价含工程税金的金额为48,188,906.10元,该承包总价不因承包人投标时计算的工程量漏项、多算或漏算和工程项目的套取价格的高、低而増减或调整,即属于锁定的包干价。随后,广州二建公司组织施工,并于2011年8月14日交付使用。后因结算发生争议,广州二建公司提起诉讼。诉讼中,广州二建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对比漏量漏项超过35%,要求据实结算。黄冈中学广州学校辩称,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固定包干价,不因承包人投标时计算的工程量漏项、多算等情形而发生变更。经鉴定,黄冈中学广州学校一期工程施工图所包含的工程内容的相应工程造价为72,800,976.25元。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方面,广州二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就工程量清单中遗漏项目对照图纸予以补齐,且在《补充施工合同》中同意按施工图纸实行总造价包干,不因投标时计算的工程量漏项、多算或漏算而增减或调整,故对于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的工程量差异而产生损失,广州二建公司存有过错;另一方面,黄冈中学广州学校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而黄冈中学广州学校在招标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合同约定的施工图对比出现明显的漏项量,由此造成广州二建公司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明显的工程差异造价,亦存有过错。据此,酌情确定由黄冈中学广州学校向广州二建公司补偿12,306,00元(72,800,97625元-48,188,90010元)x5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也认为,发包人未履行其作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审慎义务,将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漏项漏量责任全部归由承包人承担,不仅有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也有违诚信原则。承包人作为专业的建筑公司,亦应审慎核实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时指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漏量情况,如果对于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项漏量未发现和指出,不仅与其专业建筑公司的能力水平不符,也有违诚信原则。本案中,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达到56.55%,显然已超出了建设项目漏项量的合理范围,表明双方在涉案工程招标中不仅存在过错,也未遵循诚信原则参与招投标。因此,一审判令黄冈中学广州学校向广州二建公司补偿工程量清单漏项量差价12,306,000元,既考虑了双方的过错程度,又有利于弘扬诚信原则,应当予以维持。
但是,笔者认为,在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的情况下,承包人已完成全部施工,工作成果由发包人享有,如果对因错项、漏项增加的工程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各承担50%,也就意味着发包人就享有的错项、漏项部分工作成果仅支付了50%的对价,这样的结果并不公平。而且工程量清单系发包人提供,其提供漏项、错项清单,反而少支付工程款,于理不合。因此,更为合理的解决思路应当是,对工程量清单中合理范围内的误差,根据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对超出合理范围的误差,宜视为已经超出承包人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范围,应当据实结算。
邬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法律出版社
[1]秦旺:《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前言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5期,第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