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21:23:08来源:法律常识
1月21日上午9时30分,由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郭凉意案再次开庭。时隔两年,郭父在法庭上再次见到儿子,他觉得儿子瘦了、憔悴了,好像老了好几岁。
3年前的一天,郭凉意在老家的村口被七八个人围殴后,趁机逃回自己的车里,驾车离开现场时,一名参与围殴的村民倒在地上。这名村民被送到村卫生院时,已经没了呼吸,腹部有一条长长的红色的印记。
2017年3月2日,河南省安阳市中院对郭凉意案一审宣判,郭凉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郭凉意上诉后,河南高院于2018年8月24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9年1月21日再次开庭时,郭凉意已被羁押三年。
1月7日,西丰村村口。案发时,郭宁倒在右侧石狮子前面。新京报记者 王翀鹏程 摄
被害人先动手打人
事发后,郭凉意自首。他告诉办案民警,血案因一个未赴约的饭局而起。
2016年1月16日下午,32岁的郭凉意从山西回到林州。晚上9点多,他接到一个陌生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同村的郭宁,叫郭凉意过去喝酒。虽然同在村里长大,但郭凉意和郭宁不熟,拒绝了。一名和郭宁在一起的村民曾向警方回忆,郭宁在电话里对郭凉意说,“哥哥连请你喝酒的面子都是没有吗?”
之后,郭宁又给郭凉意打了三四个电话,二人在电话里争吵起来。
郭宁的弟弟告诉警方,争吵后,郭凉意约郭宁到西丰村村口见面,郭凉意带了三四人。郭宁也叫了人,村民郭锐(化名)就是其中之一。
但郭凉意对警方供述,自己与王伟(化名)等人回村是为了接母亲,并非约架。
郭锐告诉记者,案发当晚9点多,自己找郭宁赴约。到了村口,郭宁从旁边的小路上走了出来,对郭锐说,“郭凉意和我兄弟生气了,得叫他请客吃饭唱歌。”
一听是吵架,郭锐就想走,还劝了两句,郭宁没应。郭锐记得,郭凉意开着黑色越野车来到村口时,郭宁已召集了大约十人。
与郭凉意一同回村的朋友王伟曾向警方回忆,是郭宁一伙儿挑起了事端。他说,郭宁走过来,冲着郭凉意大骂:“小毛孩儿,给我下来”,还把手伸进车窗想把郭凉意拽下车。后来,郭宁从车窗里打开车门,朝郭凉意头上打了几拳,扯着他的头发把他拖了下来,还让郭凉意“喊他叫爹”。
被拉下车后,郭凉意也开始动手,但被郭宁和一名年轻男子按在地上打。
但郭宁的弟弟告诉警方,郭宁和郭凉意互相吵架,都推搡了几下。
途经此地的多名西丰村民目睹了围殴的一幕。“五六个人拿着木棍、钢管,还有一个人拿着把菜刀,围着地上的一个人打,还有人喊‘砍死他、砍死他’。”一名目击此事的村民向记者回忆。
驾车离开现场时撞人
郭凉意和郭宁都是西丰村人。这个位于河南省林州市的村子有四五千人,大多姓郭。
郭凉意从小在村里长大,但高中毕业后便外出参军,退伍后跟着父亲常在山西太原做建筑工程生意。郭父说,他们每年过年才回村一次,郭凉意挨打时,村里人甚至认不出他是谁。
郭凉意被打后,趁乱钻进了自己的汽车,发动起来。接受警方讯问时,他说自己想要逃走。
“离村口还有两三百米的地方,有四五辆汽车横七竖八地拦在路上,过不去。”据当时在场的一名村民回忆,他看见郭凉意的黑色越野车在现场转了三四圈,几个人始终围在车周围,不让他走。
三个人冲着他的车趴过去。借着灯光,有个村民看清了,“郭宁的弟弟趴在车引擎盖上,摆成一个‘大’字,左右两边车门上还各趴着一个人,其中一个伸手揪拽开车的人。”接下来,现场村民看到,黑色越野车先撞了马路边的奥迪,又撞了一辆面包车,然后调转车头甩掉车上的人,朝着村子的方向开走了。
郭宁的弟弟则向警方回忆称,“郭凉意不知道什么时候上了他的车……向我们撞过来,太突然了”。
“快来呀,撞死人了。”郭凉意的车开走后,才有人注意到郭宁已经躺在地上。郭锐看到他倒在村口的石狮子前面,没了反应。
送到村卫生院时,郭宁已没有生命体征。参与抢救的医护人员告诉警方,郭宁的肋骨多处骨折,腹部有一条红色的印记,同行的人说,车轮从他腹部碾过去了。经过死亡原因鉴定,郭宁系胸腹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后,导致心肺破裂死亡。
安阳中院在2017年3月的一审判决中,将上述情况认定为“被告人郭凉意在被郭宁殴打后蓄意报复,驾驶丰田越野车多次冲向人群,导致郭宁被撞心肺破裂死亡”。
之前的庭审中,郭凉意曾说,离开现场时他并不知道自己撞了人。郭父也说,事发后,有人告诉他儿子撞死了人,这个消息也是他在电话里告诉郭凉意的。“我跟他说,你快去自首,撞人了。”郭父告诉记者。
事发当晚,郭凉意到林州市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自首。交警大队将案件移交给林州市刑警队,当日凌晨,郭凉意被刑事拘留。
“事后,郭宁家属提出要500万赔偿,经过中间人说和,赔偿款降到150万。”郭父称。一个月后,郭父拿到了郭宁亲属写的谅解书。谅解书中写道:“郭宁一方在本次事件中也存在过错,对郭凉意的行为表示充分谅解。”
争议焦点
2016年10月19日,安阳中院的法官们到林州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3月2日,安阳中院在一审判决中写到,郭凉意伤人故意明显,且对周围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放任不顾,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郭凉意不服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及采信证据错误,定罪不当”为由,向河南高院提出上诉。2018年8月14日,河南高院裁定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9年1月21日,郭凉意案再次于林州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的一个争议在于,在主观方面,郭凉意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郭凉意的辩护律师表示,上述罪名是指采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做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即便以驾车方式实施,行为人在主观上也是出于对现行社会不满,为了报复社会。
但律师称,郭凉意主观上没有犯罪的目的,只是想逃离被伤害的险境。“为了摆脱被人围殴而被迫驾车逃离现场,造成的暴力团伙成员伤亡,不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
庭审的另一争议点为,郭凉意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
郭凉意的辩护律师提出,判断是过失还是故意,郭宁的死因是一个关键点。他们以林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对致伤成因描述不清为由,向法庭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
“专家辅助人证明,郭宁身上的伤痕为典型的轮胎碾轧形伤,而不是直接撞击形成。这就说明,他(被害人)是倒地之后被碾轧致死,而非撞击致死。”辩护律师称。
律师解释,郭宁当时是醉酒状态,无法直立行走。当时有目击者看到三个人趴在郭凉意车上,还有一个人匍匐在地上,有现场目击者认出,这个人就是郭宁。律师称,那个位置从驾驶员位置平视过去是视角盲点。
此外,郭凉意的辩护律师还向法庭提出,将郭凉意在林州市公安局做出的两份笔录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我们看了讯问笔录的录音录像,认为办案人员多次对郭凉意指供、诱供、威胁,还进行了刑讯逼供,要他承认自己案发时就知道撞了人。”
但公诉人当庭表示,讯问笔录是合法证据,不应排除。经过商议,合议庭驳回了辩护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21日18点40分,庭审结束,合议庭宣布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