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21:28:58来源:法律常识
数年前,“安美”律师团队曾经代理过一位小有名气的广东本地明星的案件,这位明星我们暂且称之为“M小姐”吧,事情的经过概要如下:
2015年6月,M小姐获知在某美容院的微信公众号“S医疗美容”(×××_SS)上发布标题为“M小姐8年整容路全纪录”、“上帝欠你的,可以通过微整形还给你”等文章,其中,擅自使用了大量M小姐的照片,用以推广宣传自身整形美容业务,具有明显的商业广告属性;而且文章中涉嫌对M小姐进行夸大、诽谤甚至侮辱,极易使浏览者对M小姐产生误解,造成M小姐社会评价的降低。
为此,M小姐感到非常愤怒,委托“安美”律师团队在广东某市公证处出具(2015)XXXX民证字第1XXXX号《公证书》。
经公证,微信号为微信公众号“S医疗美容”(×××_SS)的微信平台内有题为有《M小姐8年整容路全纪录》、《上帝欠你的,可以通过微整形还给你》的文章中使用了M小姐多张照片作为配图,网页记载的文章发布日期分别为2015年某月某日,文章来源为“S医疗美容”;同时,该文章页面附有S医疗美容店微信二维码,文章下方有S医疗美容店的宣传广告、预约电话官方网站等信息。
其中,《M小姐8年整容路全纪录》一文中多次暗示“你和M小姐之间的距离,仅仅是一家整容医院的距离”,并直接指出M小姐进行了鼻部、眼部、正颌、缩唇等整形手术。以上,M小姐与“安美”律师团队支出公证费1800元。
M小姐找到在美容法律维权有多年经验的“安美”律师团队,是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起诉S医疗美容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在广东当地公开发行的、有较大影响力的报纸上向M小姐赔礼道歉,要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5.0cm*8.0cm;
2、赔偿M小姐经济损失20万元和精神损失5万元;
3、赔偿M小姐维权成本合理开支5万元。
而几乎是同时,S医疗美容店得知M小姐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后,即联系上了M小姐,“解释”当中的“误会”:
第一,其表示在微信公众号中所发布的文章以转载为主,很多是网络上的热门文章,一般的用户都不会认为是“M小姐”的代言行为;
第二,所发的明星照片是文章配图,不是为了商业利益侵犯肖像权,而且“S医疗美容”在接到M小姐通知后就立即删除了照片;
第三,涉案微信公众号的访问量小、范围有限(截止公证时才数千粉丝,该公众号的阅读量最高也才数百),他们愿意在微信公众号上道歉;
第四,“S医疗美容”的微信公众号具有隐蔽性,主要针对一些整容的客户,不会对M小姐誉造成损害。
他们还特别强调,涉嫌侵权文章只是对整容观点的一种表述,不存在侵犯M小姐肖像权及名誉权的行为,并未对M小姐进行贬损、侮辱,不会造成M小姐社会评价的降低。
律师观点:
当时的“安美”律师团队在深入掌握案件情况,仔细分析当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认为S医疗美容店在使用M小姐照片过程中,直接指出M小姐进行过鼻部、眼部、正颌、缩唇等整形手术,侵犯了M小姐的名誉权,且该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足以致使M小姐受有精神损害,M小姐完全可以据此要S医疗美容店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结合过去的办案经验,“安美”律师团队认为M小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建议适当调整;至于其他维权合理开支,M小姐难以提出证据,“安美”律师团队建议还是不要增加此类诉讼请求;而M小姐为保全证据支出公证费的1800元,S医疗美容店应予赔偿。
综上,
“S医疗美容店”侵害M小姐的民事权益,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承担侵权责任。
事实证明,这个案件在“安美”律师团队的建议下,最后的结果,是非常接近“M小姐”提出的请求:
一、S医疗美容店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XXX报》上刊登声明向M小姐杨颖致歉,所刊声明需于刊登前送交某法院审核;
二、S医疗美容店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M小姐经济损失两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千余元;
三、S医疗美容店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M小姐公证费一千八百元;
四、驳回M小姐之其他诉讼请求。
事实上,这是“安美”律师团队在美容维权法律领域的第一个坚实的步子,当年很多的律所都畏于S医疗美容店在这个领域的深厚背景而放弃了为当事人维护正当权益,“安美”律师团队不畏艰难,成功打响了这一枪,为自己在美容维权法律领域创造了良好的开端!
更提醒了广大的爱美人士,如果遇到“不法”美容店冒用您的照片,您应该大胆地站出来维权,或者,考虑一下给“安美”律师团队来个电话,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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